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层次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公安厅 承办机构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权力来源 委托本级行使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责任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