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中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否负有返还代扣税款之义务
文/张虹律师
为了实现对税源的控制,除了纳税人直接缴纳税款外,我国还制定了代扣代缴的税收制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除了履行相应的扣缴义务外,还会获得税务机关给付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提高了扣缴义务人的积极性。建筑工程领域中,在履行扣缴义务后需要退税的情形下,扣缴义务人是否负有返还代扣缴税款的义务,实际施工人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本文试分析。
一、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
扣缴义务人不承担纳税义务,其权利来源是法定的,承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亦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与税务机关之间不存在行政委托关系,无须另行签署委托协议。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只要依法办理了扣缴登记或取得扣缴登记证件,就可以成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掌握着应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在向纳税人支付该部分收入时,代为扣除纳税人应缴税款并代为向税务机关缴纳。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之间并不存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
二、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建筑工程领域中应缴纳的税款,依其性质属建筑工程款的一部分。在不同情形下,纳税人不同,扣缴义务人亦不同。
1.只有总包情形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在不存在转包、分包情形下,发包方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视不同情形而定。
承包方为直接施工人时,承包方为纳税人;承包方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实际施工,并由该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该实际施工人为纳税人,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承包方不再缴税款,这种情形适用的前提,仅限于实际施工人为承包方集团内部的另一独立纳税主体。
2.合法分包情形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合法分包情形下,分包方作为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纳税义务人,总承包方为扣缴义务人。
3.转包、非法分包情形下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转包、非法分包是法律所禁止的,这种情形下的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确定,依上述1.2确定。为解决此种情形下的税费问题,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由总承包方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垫付应由实际施工人缴纳的税费;二是由实际施工人以总承包人的名义缴纳税费。
三、建筑工程领域中扣缴义务人是否负有返还代扣税款之义务
在建筑工程领域中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或者纳税人跨县(市、区)(非同一行政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预缴税款以预收的工程款为基数进行计算,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情形下,工程款实际结算数额与预收相比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预缴的税款与应缴税款存在较大差异。此时往往会发生需要返还多收的代扣缴税费问题,税费是扣缴义务人直接扣缴的,那么扣缴义务人负有返还多扣缴税款的义务吗?返还多扣缴税款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返还税款这一诉讼请求,案由基本归属两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追偿权纠纷。从严格意义讲,这一诉讼请求,是指返还代垫付的税款,并不是税款本身,仍属民事范畴,税法范畴的返还税款则指退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退税的权利享有者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没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退税,同样,扣缴义务人也不负有返还多扣缴税款的义务。
四、实际施工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转包、非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建筑工程款,但他们不是税收征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税务机关退税,在面临扣缴义务人多扣缴了税款时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呢?一般有两种方式解决,对于以合法纳税人名义预缴税款的,可由该合法纳税人以自己的名义去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申请期限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属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范畴;或者直接要求合法纳税人退还自己代付的预缴税款,属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范畴。
本文于2019年1月24日首发公众号海坛特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