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处理的方式,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各部门掌握不一。从目前有关规定和实践来看,组织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8种。
1.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
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即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党组织或有关任免机关、单位,认为被审查调查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不适宜继续任职或妨碍组织审查调查时,可建议或作出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
典型案例
据中新网报道,2015年11月24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省某县法院法官黄某在七份时间跨度长达五年的保证书中,向其情人刘英(化名)作出多种承诺,保证书上除按有指印外,还加盖有“×县人民法院顺河法庭”的公章。媒体报道后,该院党组立即召开党组会,作出对黄某暂停执行职务、接受组织调查的决定,并向该县纪委作了报告。
2.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
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即调整现工作岗位或调离现工作单位。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在现岗位或者现工作单位继续工作的,可以予以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单位,既可以作为审查调查工作中的临时措施,也可以作为对查实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典型案例
据法制网报道,2015年7月,台风“威马逊”过后,海南省某县受灾群众收到霉变面包,省民政厅厅长向公众道歉。该厅还启动问责制,对救灾处处长李某某作出停职检查,并作出将其调离工作岗位的决定。
3.引咎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引咎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典型案例
据新华网报道,2005年11月6日,河北省某县尚汪庄石膏矿区发生特别重大坍塌事故,造成33人死亡,4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774万元。事故发生后经调查表明,该县政府有严重失察、失职问题。12月10日,县长田某某及该县主管副县长、市安监局局长、主管副局长均引咎辞职。
4.责令辞职
责令辞职,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员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责令辞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有关规定,责令辞职的党员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典型案例
2015年6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纪委通报,某县蛟洋镇党委原组织委员郭某某向下属借款谋私逐利问题。郭某某以“炒股票、期货”为由,向多位村、镇干部借款,引起民间借贷纠纷,致使本人无心上班,无法正常履职,被责令辞职。
5.免职
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对有证据证明违纪违法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或者已经查实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免职之后,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工作表现等因素,合理安排新的工作岗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仍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根据有关规定,受到免职处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其中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
典型案例
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一经营维护中心某站站长黄某,借子女升学之机收受红包,受到免职处理,并被取消2014年度评优评先、调资晋级资格。(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
6.改任非领导职务
改任非领导职务,即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党组织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对其作出改任为非领导职务的职务调整安排。根据有关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典型案例
河南某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韩某某、副经理王某某等人借外出考察之机,用公款游览景点的问题。河南石油分公司党委给予主要责任人韩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行政调离岗位,安排非领导职务;责成韩某某、王某某等相关人员承担景点费用。(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
7.降职
降职,即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层级安排职务。降职多用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同时,再给予降职处理,发挥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综合惩戒作用。
典型案例
2015年,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针对被审查人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认错悔错态度,以及配合组织审查、退缴违纪所得等情况,依纪依规给予10名中管干部党纪重处分,并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具体情况是: 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许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山东省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颜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韩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 陕西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孙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为正处级非领导职务。 中国农业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张某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由中国农业银行按部门副职以下(不含部门副职)安排工作。 江西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科员。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刘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为正厅级非领导职务。 东风汽车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朱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由东风汽车公司按部门副职以下(不含部门副职)非领导职务安排工作。 云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曹某某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范某因严重违纪,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副处级非领导职务。(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
8.辞退
辞退,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存在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或不履行公职人员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单位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辞退,让其离开公职人员队伍的处理措施。
典型案例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师某团一连副连长张某不服从管理,违反组织纪律,受到辞退处理。(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
阅读链接
ISBN 978-7-5174-0878-9
本书图文并茂地介绍了组织处理的概念、特征、作用,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的关系,组织处理的方式、情形、后果以及对受处理人的权利保障等内容,对于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更好地发挥组织处理的功能,推动监督执纪工作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具有重要的参考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