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厦法宣)用了婚前的公积金,离婚时房产增值部分属于谁?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一起案件。
阿坤和阿琴(均为化名)于2008年登记结婚,阿坤婚前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40万元。婚后,除夫妻二人共同为该房产还贷,阿琴还提取了婚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该房产的贷款本金。
2021年,二人感情破裂,阿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阿坤同意离婚。经鉴定,夫妻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阿坤主张阿琴自愿将她的个人婚前财产投入到婚后的共同生活之用,应视为自愿赠予,她的个人婚前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相应增值部分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认为,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法官说法>>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在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予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来源: 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