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按照合同类型选择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符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针对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应当约定工作岗位,但不宜约定的过于模糊,用人单位可结合具体岗位制作相应的《岗位说明书》或者《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其中将岗位名称、所属部门、上下级关系、职责范围、任务描述、任职要求、考核指标、调岗情形等内容细化,以便于在认定不胜任工作或调岗时作为依据。
3、针对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约定一个地点或多个地点,但不宜约定的过于宽泛,而且用人单位也不得利用这种宽泛的约定,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随意变更。若用人单位确实属于跨地区经营或需跨地区调配特殊岗位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将上述经营模式或者岗位的特殊性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并在约定工作地点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说明。
4、针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也可以单独制作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薪酬确认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其中明确劳动者的薪资结构与数额、各项福利待遇、发放条件和时间等事项。
5、针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适用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待遇。如果约定执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取得特殊工时审批文件并且审批的工作岗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名称应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