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李先生(化姓)身患癌症,为了不让自己的两个女儿因遗产闹纠纷,特意立了一份代书遗嘱。然而,在签字前,李先生的病情突然恶化,随后去世,只留下了一份来不及签字的遗嘱。
那么,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李先生的两个女儿对此意见不一,姐妹俩因此闹上了法庭。
李先生是杭州某企业的股东,早年丧偶。他一直将重心放在工作上,之后也没有再娶。辛苦打拼多年,李先生好不容易攒下了较为殷实的家底,没想到两年前却确诊患了胃癌。
今年年初,已经癌症晚期的李先生预感时日无多,决定立下遗嘱。李先生的父母前些年已相继离世,他唯一放心不下的就是两个女儿。经朋友推荐,李先生决定以律师代书遗嘱的形式对财产进行安排。
立遗嘱当日,李先生请了两位律师来家中,律师根据李先生口述的财产安排,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草稿,遗嘱详细记载了李先生对个人所有财产的安排。因为小女儿年纪较小,还在上学,李先生在遗嘱中将财产更多地留给了小女儿。律师书写完遗嘱草稿以后,让李先生尽快到医院作健康体检,以确认他思维清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这样,在代书遗嘱上的签字才可以确认为有效。
在小女儿的陪同下,李先生到医院进行了全面体检,医院确认其精神状态良好、思维清晰。随后,李先生将体检结果告知律师,并和律师约定第二天在遗嘱上签字。
然而,就在签字前一晚,李先生的病情突然恶化,并于深夜离世。
问题来了,这份还未签字的遗嘱还有效吗?
小女儿认为,父亲立遗嘱时自己和两位律师都在场,且父亲去世突然,其口述的财产安排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代书遗嘱也应认定为有效;大女儿却认为,没有签字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最终,李先生最不想发生的一幕还是发生了,大女儿以法定继承为由将小女儿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调查后认为,小女儿主张的口头遗嘱依法不成立。李先生虽已胃癌晚期,但立遗嘱当日并没有出现病危情况,且第二天还去医院作健康体检,故不构成口头遗嘱。同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李先生的代书遗嘱因为代书的两位律师没有签字,更关键的是李先生本人也没有签字,所以其代书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法院一审认定,李先生没有立下遗嘱,其名下财产应依法进行法定继承,即李先生的两个女儿平分李先生的所有遗产。
小女儿仍然对结果不服,近日已提起上诉。
浙江法制报(记者 王亚 通讯员 金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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