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丈夫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南安法院最终认定丈夫存在过错,判决双方离婚并赔偿妻子2万元精神损失费。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针对家庭暴力,泉州妇联、公安、法院多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对家庭暴力说“不”。
□泉州晚报记者吴志明 通讯员林瑞婷 周佳宝 实习生 洪诗璇
案情 不堪忍受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并索赔
南安女子曾某与男子李某于2015年2月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双方于2015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先后生下儿子小宝(化名)和女儿小贝(化名)。曾某称,婚后李某一直未能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家庭长期没有收入。她要照顾儿女无法工作,为家庭生活和抚养子女先后向他人借款6万元。此外,李某还曾对她实施家庭暴力。特别是今年2月3日两人吵架后,李某又殴打她,造成其右上、下肢多处挫伤,腰背部组织挫伤。曾某无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宝、小贝归她抚养,李某按照每人每月抚养费3000元的标准支付给她,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请求判令李某为其家庭暴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她人民币5万元;还请求判令李某承担6万元债务。李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两个孩子都由他抚养,抚养费由他自行承担。李某也承认确实打过曾某,但不同意赔偿。同时认为曾某主张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不同意负担。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劝合无效,李某也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准许两人离婚。小宝由李某抚养,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宝年满十八周岁;小贝由曾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贝年满十八周岁。李某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定李某赔偿曾某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曾某主张双方有夫妻共同债务6万元,李某不予认可,曾某又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 遭受家暴 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暴力行为不仅直接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婚姻家庭和子女成长的不幸,而且容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害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需要强调的是,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是可以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如果长期家庭暴力还可以构成虐待罪。法官提示: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应当要善于收集证据,如照片、视频及聊天记录等,及时交由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防止事态恶化,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举措 多部门联手 对家庭暴力说“不”
记者了解到,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生效,其中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一直以来,泉州市多部门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市妇联曾联合公、检、法、司四家成立了“女法律工作者联络中心”,引导女法律工作者参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妇联下乡或者信访遇到难件时请她们提供法律援助;为密切与妇女群众的联系,市妇联还设立主席接待日,倾听和了解妇女心声;全市各级妇联开设维权窗口,设立维权接待日,随时接受妇女来信来访;同时还设立维权热线,免费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咨询和相关的投诉。妇联部门还与基层派出所联动,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2005年7月21日,鲤城区妇联和鲤城公安分局联合在临江道路伍堡社区挂牌成立全市首个家庭暴力报警点,随后将其覆盖到全区的基层派出所和所有社区。此外多家法院还建立了联合其他部门的反家暴机制;多家法院针对当事人的申请,经取证后,及时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人身保护令,防止伤害继续。
【编辑:黄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