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拍得了500亩土地开发使用权。因为其中一宗土地未完成拆迁,导致80亩的土地一直不能供地。主管部门一直不能提供土地,虽然多次催促交地,直到2015年,有关部门突然要求解除合同,所以企业提起诉讼。
这类案件的共同点首先相关部门违反了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部门在发布一项决定或命令,或者是签订各项协议的时候,作为行政机关的相对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他的相对的个人、组织和其他单位,应当信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
这类案件具体体现了哪些内容呢?一是行政协议的违约,比如说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违约,招商引资协议的违约,以及违反其他保护原则,还有违法的行政优益权等等。
行政优益权指的是什么?行政优益权是指因为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改变当初签订的协议或者作出的承诺,但是也属于信赖保护原则里的引申解释,也应当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保护行政相对人因其信任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而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利益。行政相对人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后,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改变或者撤销该行为,如果确实需要依法改变或者撤销的,对相对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了约束,要求对其言行保持诚信、遵守承诺,使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更加谨慎,有效地避免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擅自变更,保障了行政行为的可靠性与合法性。
信赖保护原则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人们的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这就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同时兼顾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做到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相结合。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效力在某些案件中甚至高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原则,违反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机关需要在法律上承担不良的后果。
针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等所涉及的对涉案企业进行不利处分或者减损企业利益的行政行为,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审查判断,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以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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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