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4年起,我们律所组建了专门服务于钢贸企业的律师团队,团队在服务钢贸企业的同时,深入市场研究了钢贸行业交易习惯和交易中风险点,并针对交易中的风险点制定了风险防范措施和相关应对方案。
在服务钢贸公司中,被问到最多的问题是:“买卖合同中违约条款如何约定对我们有利?”。
对于这个问题,得从钢材行业本身特殊性说起。首先,从卖方上游交易来讲,卖方钢贸公司向厂家或者市场同行交易一般是现款现货。对于钢厂来讲,一般不存在赊欠情况,基本都是先打款再发货。对于市场同行调货来讲,一般也是现款现货,偶有赊欠也得加价出售。其次,钢材行业属于大宗交易,交易标的一般比较大,利润相当低。那么,如果买方迟延支付货款,很可能导致卖方亏本。
因此,如何设定好违约责任条款就尤为重要,如何即能保证不亏本,又能合理合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违约责任赔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法律对违约后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通俗来讲就是卖方因买卖合同造成多少损失,买方需要赔偿多少损失,总的原则是“填平损失”。
在帮助钢贸公司审查合同的同时,见识了多个合同版本(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多个违约条款,但不外乎如下几种表述:
1、如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需从违约之日每日每吨加收5元作为逾期违约金。
2、如买方逾期支付货款,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应付货款的30%支付。
3、如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需从违约之日按照拖欠金额月息2分作为逾期违约金。
通过检索两个省级法院的案例来看法院一般如何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终字第143号判决书,该案件约定的违约条款是“智行公司提供钢材800-1000吨,在2个月内结清货款。如果逾期,则按合同供销量每天每吨另加10元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终477号判决,违约条款“五建分公司应按时支付万胜隆公司贷款,如延期一天,延期支付的资金,万胜隆公司每天加收3.75元/吨,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0天,否则万胜隆公司有权停止供货;如果超过50天,每天加收至7.5元/吨。”,法院终审判决: “截止2013年7月29日,违约金为4105251.70元;从2013年7月30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以937348.8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
关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因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废除了过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化利率24%、年化利率36%上限,新规是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2021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四倍的话就是15.4%(年化利率)。
以上两个高院案例充分说明,条款1与条款3一样的,无论你约定“每吨每天加几元”与“约定月息”是一样的,法院最终的判决是按照同期贷款利率4倍来支持卖方诉求,并持续计算。
条款1、3与条款2区别在于条款1、3是持续计算违约金,直至还清为止;条款2不持续计算,判决后到执行是固定的违约金。
所以,一旦出现卖方逾期付款的情形,很可能走入诉讼程序,可能会经历一审、二审、执行等漫长的程序。因此,建议违约条款按月息来设定,即可以弥补卖方的损失,也可以加大买方违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