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张庭林瑞阳公司
涉嫌传销被查处”的消息
将明星夫妇张庭、林瑞阳
推上风口浪尖
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查证函回复》的形式,公开披露了日化品牌“TST庭秘密”运营主体达尔威公司涉嫌利用网络从事传销活动被查处的进展。对此,“TST庭秘密”官方回应称,达尔威是一家合法经营的公司,目前公司运营一切正常,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12月29日,石家庄市裕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目前来看属于经营性传销,是否具备诈骗性传销特征还在调查。”
有关案件性质、责任认定,
还需静等调查结果。
不过,
昔日的“微商第一品牌”
如今涉嫌传销,
此次风波也引发了
大众对于网络传销现象的热议。
什么是传销?
经营性传销与诈骗性传销
有什么区别?
如何区分微商与传销?
什么是传销?
具备哪些特征?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传销行为通常有三种类型:
一是收取人头费获利型。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二是收取入门费获利型。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三是团队计酬型。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网络购物、跨境电商等网络概念和营销方式的发展,一些传销组织采用所谓“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根据禁止传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管传销组织如何变换手法伪装自己,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
一是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即交钱加入后才可获得计提报酬和发展下线的“资格”;二是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即拉人加入,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三是上线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计提报酬,或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或者返利。简单讲,只要具备“交入门费”“拉人头”“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就可认定为涉嫌传销。
什么是经营性传销?
与诈骗型传销有什么区别?
在“收取人头费获利型”“收取入门费获利型”“团队计酬型”三种类型的传销行为中,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的传销行为往往都不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通过收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的人头费、入门费谋取非法利益,客观上多有欺诈行为的存在。此类传销行为被称为欺诈型传销,该行为不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其组织者、领导者的行为也已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种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型”中的行为是以真实地销售商品为目的,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整个行为过程中不存在欺诈,此类传销行为也被称为经营型传销,该行为仅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传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现在微商非常普遍,
不需要相应资质,
仅仅因为购买产品,
就可以获得代理资格。
这样的商业模式,
在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传销?
微商是一种企业模式,传销是一种经营模式或称经营手段,两者是行为主体与行为方式的关系,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要警惕打着“微商”幌子从事传销的行为。任何一种形式的企业,只要其以拉人头、人员层级发展、层级计酬的方式推销产品,都可能构成传销。
12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借助技术手段甄别新形势下以电商、微商、消费返利等名义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
传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实施传销行为的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发现传销如何举报?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对《禁止传销条例》中传销查处认定部门解释的函(国办函〔2007〕65号)规定:工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对经侦查认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部门查处。据此,公众发现传销行为时,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法治社会
容不下违法钻营
警惕以“微商”等名义
开展的新型传销行为!
感谢《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照东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作者|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