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checksandbalances)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
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
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
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
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
实行了以宪法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
古罗马波里比阿在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
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
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和行政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行政和对外权由一个机关行使。
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所谓三权分立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