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民法典将人格权法律制度独立成编,为指导全国法院正确适用该制度,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人格权和隐私权等。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一起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法院认为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最高法介绍,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回应称“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
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一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