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多年来,北京律师行业一直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在法治保障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助力基层治理、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公益普法宣讲等方面,贡献着首都律师的智慧与力量,打造了一支永远跟党走、始终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宗旨的律师队伍。
为展示首都公益律师的良好精神风貌,带动更多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事业,进一步发挥首都律师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特开设“公益法律服务在身边”专栏,为你讲述首都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背后的故事。
今天,为你带来王丽律师的公益法律服务为民故事。
给雇主家安装阳光房的玻璃
干活当天不慎发生意外坠亡
事发后
赔偿官司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
家属走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
最终
法援律师帮他们走出困境
争取最大限度赔偿
施工时意外坠落 不治身亡
2016年,家住北京的王某准备给岳父家搭建阳光玻璃房,经人介绍,将工程交给赵某完成,开工前一个月给付对方两万元工程款。同年9月,王某因订购玻璃后卖方没时间安装,便让赵某帮忙,但觉得人手不够,提出还需再找两个帮工。于是,赵某又通过熟人林某介绍,找到张某和另一工人前来安装玻璃,承诺自己每天给付500元工钱。
(人物关系图)
不料,开工首日便发生了意外。张某在安装玻璃时不慎从六米高的二楼玻璃架上摔下,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生命垂危。得知张某伤情十分严重,其亲属连夜从老家赶到北京。住院抢救了6天,29岁的张某不治身亡。
张某的突然离世,给家人带来无尽的悲痛和沉重的打击。张某的女儿年仅6岁,年过半百的双亲均是享受国家低保的贫困户,父亲听力三级残疾。这个家庭瞬间失去顶梁柱,生活的重担全部落在妻子瘦弱的肩头。
一审法院判决 自身承担30%责任
张某的家人与项目工程人员商讨赔偿事宜,多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年10月底,张某的家人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王某及其岳父、赵某三人共同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法庭上,王某的岳父拒绝赔偿,称房子不是自己的,其与张某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王某辩称,阳光玻璃房工程由赵某承揽,其没有赔偿义务。张某作为工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个人存在过错。此外,张某是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赵某表示,王某给他钱让其找工人安装阳光玻璃房的玻璃,自己与王某形成雇佣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张某是他让林某找来干活的,自己仅负责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王某夫妻的自建房,赵某负责联系工人施工并自己商谈工资数额,应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赵某通过林某介绍找到张某干活并负责支付工资,赵某与张某之间应认定为个人劳务关系。
法院据此认为,赵某作为雇主,应对张某的伤害死亡后果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将工程承揽给赵某存在选任过失,亦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不能证实有导致张某坠落的其他外部因素下,张某作为工人在实施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受害承担30%的民事责任;王某的岳父与张某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对此案无责。
2017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原告13.6万余元、赵某赔偿49.9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法院维持原判
张某的家人及赵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张某去世后,他的妻子和父母整日以泪洗面,艰难维持生活开销。万般无奈,二审前,他们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援中心快速审批该申请,指派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办理此案,具体由擅长民事赔偿领域的王丽律师承办。
法庭上,张某的家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属认定错误,法院没有说明张某摔伤死亡的原因就认定自身承担30%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王某的岳父在本案中无任何责任与事实不符,而且张某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赵某认为,王某是承揽人、林某是张某的雇主,王某的岳父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也应承担责任,张某的工资由林某直接发放,林某与张某之间应是劳务关系,自己与张某之间无直接雇佣关系,希望法院改判自己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并追究林某的责任。
2017年6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将涉案工程承揽给赵某,未充分履行审查、监管义务,存在一定选任过失,一审法院认定承揽人赵某、定作人王某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分别承担55% 、15%的责任并无不当;受害人张某是农村户口,居住地为城中村,现有法律没有将其归纳为城镇的规定,上诉人也未提交张某收入证明,故赔偿不适用城镇标准。据此,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法援律师再助力 再审抗诉成功
张某的家人仍不服二审、一审判决,申诉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自身不应承担30%的责任,并提交三组新材料作为证据。
漫长的维权之路让张某一家人苦不堪言,2021年10月,市法援中心再次伸出援手,指派王丽律师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让张某家人拿到更多赔偿金,王丽仔细查阅相关案卷,结合家属提供的新材料,围绕消除张某自身承担30%民事责任进一步展开说理。她指出:原审认定涉案房屋为王某所有,非其岳父所有,属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应根据《宅基地登记卡》和《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认定王某及其岳父为房屋共同所有权人,应共同承担赔偿义务;原审认定赵某与王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属于事实和法律认定错误,应纠正认定王某及岳父与赵某是帮工关系或帮忙关系、与张某是雇佣关系;王某及岳父作为雇主,没有对张某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做好应有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赵某在内的三人对张某的身亡负有重大过错,应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采纳了法援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对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进行调整。在责任划分上,赵某由原来承担55%的民事赔偿责任改为65%,王某由原来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改为25%,张某由原来自担30%的民事责任降为10%。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赔偿22.6万元,赵某赔偿58.9万余元,驳回张某亲属其他诉讼请求。在法援律师的全力协助下,除去当事人先前垫付的医药费,张某一家最终拿到76.2万余元赔偿,比原审判决多出18.1万余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6日发布版本)
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14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来源:北京掌上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