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法治报
□仲小平 王启超
【案情】
赵某与孙某同住一栋楼,赵某欠了孙某5万元钱,孙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将赵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查,作出赵某须偿还孙某5万元的民事判决书。后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赵某5万元。孙某为提醒其他人警惕赵某的“老赖”行为,将该民事判决书张贴在小区的公示栏内,赵某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将孙某诉至法院。
【评析】
一种意见认为: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因此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赵某的隐私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张贴民事判决书泄露了赵某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个人私密信息,孙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赵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寄给孙某的文书,属于孙某的财产,对其亦具有处分权,但私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赵某作为被告,判决书详细载明了其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等个人信息,该信息明显属于不适宜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孙某虽是出于“善意提醒”小区人员警惕赵某的“老赖”行为,但民事行为的合理性不能成为其不法性的依据,孙某擅自在小区张贴民事判决书的行为已然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后果严重的甚至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