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张一鎏昨日,南都报道了“深圳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拒不配合诊疗逃跑,民警出动劝回医院”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00201256652.html,这种行为是否涉及犯罪,律师表示该行为如果是“恶意逃跑”,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可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恶意逃跑”或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林志平告诉记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承认接触史或者不配合隔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如果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触者不配合隔离治疗或者预防,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如果在隔离治疗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隔离的,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有病患或疑似病患的密切接触者逃跑的情况,首先需要区分是否为‘恶意逃跑’,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该病毒而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处于潜伏期,误以为自己没有感染该病毒,并且在主观上没有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但不服从政府管制,则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说。
确诊患者不愿说明密切接触史,亦需承担法律责任
确诊患者不愿意说出自己的密切接触史,或者隐瞒部分密集接触史,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林志平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隐瞒疫区旅行史和接触史,一旦发生传染他人的后果,必然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通俗的说,因为上述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导致他人发病,他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由违法者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即便违法者死亡,违法者遗产也应当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他说。
此外,如果因为隐瞒上述密切接触史造成严重后果的,他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第(四)项情况,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即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