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观三农】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处理济南阳光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辣椒新品种“奥黛丽”品种权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农(种子)罚〔2021〕6号)〕
案情摘要
涉案品种为辣椒新品种“奥黛丽”,授权日为2016年1月1日,品种权号为CNA20100522.3,品种权人为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公司”)。
2021年8月24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济南农业局”)接到先正达公司投诉,济南裕丰种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丰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生产、销售“奥黛丽”种苗,侵害先正达公司品种权。2021年8月26日,济南农业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裕丰公司并不存在,涉嫌侵权主体实为济南阳光润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润土公司”),现场发现该公司1号棚内存放着涉嫌侵权的辣椒品种“奥黛丽”种苗13.15万株。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检验,确认涉案品种和“奥黛丽”为近似品种。阳光润土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进一步溯源,济南农业局确定阳光润土公司共有13.2万株“奥黛丽”种苗。其中,5万株嫁接种来源合法,购于寿光市先正达种子有限公司,种植于济南海创农庄;8.2万株未嫁接“奥黛丽”辣椒种苗合法来源证据不足,货值共计6610元,违法所得共计6610元(其中,7.64万株计划种植于商河县裕丰蔬菜专业合作社,因暴雨导致大棚垮塌未定植;5600株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销售500株、违法所得1000元,2021年9月1日销售2600株、违法所得2860元,2021年9月2日销售2500株、违法所得2750元)。
济南农业局认为阳光润土公司未经授权许可生产7.64万株辣椒种苗、销售5600株辣椒种苗,侵害了先正达公司的品种权。2021年12月6日,阳光润土公司对未定植7.64万株辣椒种苗进行灭活、填埋处理。根据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第一款种子、食用菌第二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济南农业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61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关于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多方溯源,合理界定品种权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农业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部分种苗购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的企业,该销售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相应种苗数量从被控侵权种苗数量中剔除;对侵权种苗进行灭活处理,并处以违法所得近8倍的处罚,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知识产权领域所称的合法来源抗辩是指因被控侵权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的情况下销售了侵权繁殖材料或收获材料,举证证明具有合法来源的,并支付了合理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需停止侵权行为,但可免除赔偿责任。合法来源抗辩可合理减损被控侵权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与本案所指的合法来源即种植育种者许可的授权品种,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来源: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
编辑:张璟
监审:郭平稳、蔡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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