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虽然是群众团体,却是各级工商部门的常设事业单位,也是改革后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常设事业机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消费者协会因其承担的“投诉举报”类行政辅助和支持职能的事业单位,被划分为公益一类。
财政全额供给、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将是今后事业单位的主要存在模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经营,今后也不再设立这两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管办分离、事企分开”,将生产经营职能剥离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这样一来,改革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就只剩下公益服务职能。没有了行政类职能,事业单位没有了参公依据,今后将不再参公。没有了生产经营类职能,事业单位没有了经营收入,将不再有差额和自收自支类事业单位的存在,同时也就没有了自收自支类事业编制、自定自筹类事业编制存在的可能性。(乡镇卫生院除外,因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依然是公益一类差额事业单位。)
消费者协会改革后,其“投诉举报”类公益服务职能不变,继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发挥政府应有的职能与作用,单位人员使用全额事业编制,原先的自收自支类编制将会被全面取消,正式职工置换为全额事业编制,合同管理人员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