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赔偿标准,某条生产线没有相应的生产资格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订制产品购销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10L车用尿素灌装线”,合同约定“整线效率2000-2200桶/小时”。原告已支付被告90%的货款即207万元,但该设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产能“整线效率2000-2200桶/小时”。且因产能原因,造成原告损失351000元。经被告多次调试,始终未达合同约定产能,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被告辩称,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22年4月9日签订总价370万元的三条生产线合同,随后原告支付了30%货款,被告收到该款后立马安排生产,生产完成后通知原告前来看货。同年9月30日被告收到第二笔30%的货款后同日发货,并于同年10月7日开始安装调试。同年11月4日,原告安装调试后又支付了第三笔30%的货款,原告也于2022年11月18日开始正常生产(自拍视频)。据此,被告全部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检测公司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备相应资质,检材经双方质证,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明确,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辩称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正常生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购买被告的案涉10L车用尿素灌装线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整线效率2000-2200桶/小时”产能标准,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乙公司返还设备款20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诉辩意见均未涉及该10L车用尿素灌装线如何处置,具体处置事宜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权利。原告因案涉10L车用尿素灌装线未达合同标准所支出的鉴定费68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51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070000元、支付鉴定费68000元,共计2138000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产设备的产品质量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企业在买卖生产设备时,对生产设备的质量标准及出现问题后的解决措施的约定并不明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在出现纠纷时方能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买卖双方对买卖物是否达到合同约定产生争执时,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协商,委托相关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巨野法院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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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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