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很多建设的半途而废的房子就一下荒废许多年,顿觉惋惜。
也看到很多求告无门的业主悲痛万分,多感伤痛。
烂尾楼的利益方包括四方: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银行还有业主。
形成烂尾楼的原因有多种多样,大部分是房地产公司存心搞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不道德的方法,将公司资产转移,故意破产收获黑心牟利或者是故意延迟交房,等待地皮升值等。
非法转移资产的方式有:1,将公司资产转做它用,用来偿还以前的欠款。
2,故意高价买进原材料,通过吃回扣牟利,故意造成公司亏空。
3,故意多列开支,例如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文玩杂物等等,故意将公司资产消耗。
4,与建筑商合谋,制造事端,然后串谋合同。房地产公司故意违约,以便建筑商起诉时,通过法院判决,以合法手段行不法之实,将资金转移到建筑商。
5,公司非法预售房产,以签订合同无效为由恶意起诉消费者,故意拖延等待房产升值。
5,房地产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预算或者管理出现问题,造成资金周转问题。
所有的问题的起源都是房地产公司,所以最开始要做的事情就是全面核查房地产公司的所有业务的真实性。
确定房地产公司是恶意的烂尾还是经营出现问题。
房地产公司即是问题的根源,也是问题的制造者。
为此每个地区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房地产破产处理机构,因为这是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也是民生中的最重要住房问题,关系到购房者一生幸福的问题。
首先确定房地产公司有没有违法问题,或是故意转移资产,或是经营问题。
确定房地产公司的问题后,持续追究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负责人的无限责任!
房地产公司的责任基本确定后,再确定相关方的责任。
下一步明确该房地产公司的在该项目的债务情况。
重新核算债务,建筑商承包的工程建设费用,按照全市最低的计算标准,重新确定建筑商的债务。
银行的欠款由银行自己承担责任,因为银行贷款时有要求对贷款资金监督使用,银行未尽到应尽的责任,且进行抵押的主体是房地产公司,那么银行不能与普通群众争利,银行的债务不能附加到房子上。
银行未考虑房地产公司公司销售房子所有权给普通消费者的可能性,需自行承担风险,债务不能划归未建设完成的房子,应由银行自行向房地产公司追偿。
法律是保护普通消费者为重要前提,无论是银行还是部门,不能因为管理不到位,规划执行不到位,而将风险转到普通消费者身上。
债务精简后,确定房地产公司在该项目的所有剩余资产,及剩余开发的价值。
估算净损失有多少。
业主和政府共同协商垫付欠款后,重新招标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共同将房子建设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