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征信修复解读报告,不良征信可以修复吗

水母网5月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孙长波 通讯员 王萌)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自施行以来,多有传言称,5月1日后依据该办法不良征信也可修复,同时有关部门接到很多类似内容的咨询电话,记者日前就此事咨询了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相关工作人员,该行工作人员明确表示:“信用修复≠征信修复”,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

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首先,《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通常是公共信用信息并不是征信信息。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息信息归集管理办法》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而所谓公共信用信息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人民团体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信用信息。通常包括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行政管理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有关合同履行信息、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信息。

而所谓征信通俗地说就是企业或个人与银行等放贷机构按照市场化运作规则签订商业合同,放贷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合同约定(授权),对其履约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归集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金融活动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其中,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查询均需要信息主体本人授权,很明显,征信信息不属于公共信息。

“信用信息与征信信息最大的不同是展示方式不同,也是这两者最大的不同。信用信息通常向社会公示,即全体公众都可以查看,而征信信息是属于个人和企业的非公开信息(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信息主体授权,其他人无权查看。”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说。

其次,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从公示名单中移除或终止公示的活动。而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征信信息都属于非公开信息。并且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征信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目前无论是以国务院令形式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还是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征信修复’的概念,不存在‘征信修复’的说法。” 工作人员提醒,“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对信用报告记录内容持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征信异议、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正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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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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