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借用办卡 银行诉请卡号登记人还款被驳回
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某银行萍乡分行与徐某某信用卡纠纷案件,因信用卡系他人借用徐某某身份证办理并使用,银行要求徐某某还款的诉请被驳回。
2012年9月,案外人徐某借用被告徐某某的身份证向某银行萍乡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银行在未审慎确认的情况下,以被告徐某某的名义建立了信用卡账户,并将信用卡发给了案外人徐某,案外人徐某用卡消费发生透支后未向银行归还欠款,经原告与被告徐某某多次催促,徐某向银行出具了还款承诺。
因未按约还款,被告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徐某被抓捕归案,后于2019年8月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责令退赔银行损失。2019年9月,银行以徐某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担上述信用卡透支款项的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涉案信用卡的办理及使用均由案外人徐某操作,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予以了处理,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予以了确认,足以认定透支信用卡款项与本案被告徐某某没有关联,因此,被告徐某某不应承担涉案欠款的还款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