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另对“野生动物”的定义进行解释,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同时对“野生动物”的定义作了扩充性解释,即“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维持大自然中生物多样化和自然生态系统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人和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实现和维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猎杀、捕捞、买卖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是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损失费。
针对野生动物的犯罪链条,包括猎捕、杀害、运输、买卖、做成工艺品等多个环节,在利益的驱使下,已形成黑色产业链。在相关公益诉讼中,追加责任主体的范围,应为各个环节的所有参与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
一、生态价值损害的认定
在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一般主张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要求侵权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损害的赔偿,二是要求侵权人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因此,必须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生态价值损失进行认定,作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依据。认定评估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二是由专家出具咨询意见。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猎捕到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将要承担基准价值十倍、五倍的赔偿责任。
以玳瑁为例:
1、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代码行为对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造成的损害。
玳瑁(Eretmochelys imbricata)隶属于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爬行纲、龟鳖目、海龟科。生活于热带和亚热带海洋中。主要栖息于沿海的珊瑚礁、海湾、河口相对较浅的水域。通常在偏远、孤立的沙滩筑巢。具迁徙洄游习性,是海洋中较大而凶猛的肉食性动物,主要捕食鱼虾、蟹和软体动物,也吃海藻。玳瑁通过捕食和被捕食关系对海洋生态系统特别是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组织、结构、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生态服务功能发挥作用,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并因种的特异性对本物种的保存与延续发挥作用,对我国海洋动物种质资源保护具有重要价值。非法收购玳瑁行为可因单一物种的减少而对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平衡产生负面影响。
2、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损失估算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玳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生态环境损失费用评估:依据《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和第四条“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玳瑁依据执行的基准价值为20000元/只和保护级别系数为5计算价值人民币100000元/只。
二、因犯罪链条较长,必然存在共同侵权人。在共同侵权人认定方面,需结合野生动物侵权行为的特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去认定。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能够认识到链条的存在,对侵害野生动物资源具有清晰准确的认知;客观上实施了侵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在各个环节的配合下,形成完整的黑色犯罪链条,这些行为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属于共同侵权责任。从上游的非法猎捕、杀害,到下游的收购、出售、运输、食用等,因环节较多,必然会出现无意思联络的行为人成为共同侵权人。这些人均符合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民法典》第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各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三、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 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通过以上规定可知,涉及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公益诉讼中,依法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破坏生态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侵权人依照前款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受偿范围应以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害为限。
第八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破坏生态,部分侵权人能够证明其他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已先行造成全部或者部分损害,并请求在相应范围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为人如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了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损害的,均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公益事诉讼中,不必然需要追加其他环节的行为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整个环节中任何一环的行为人承担责任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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