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访谈】
在我国,民营企业历来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贡献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要求,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如何切实维护好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中国就业与民生研究院执行副院长周广肃。
记者:近一段时间以来,平台经济发展广受关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请您谈谈对这一新目标的理解。
周广肃:首先,平台企业确实在拉动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中国灵活就业总数超过2亿人,其中大部分与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相关。这时候,更需要发挥平台在拉动就业方面的蓄水池作用。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发挥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通过其上下游产业提供灵活就业机会,或者创造新就业形态来提供就业机会;二是平台企业提供了大量的创业机会,产生的中小微企业是解决就业的重要力量;三是平台企业通过数字技术降低了许多职业的门槛,解决了大量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就业。
其次,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在充分发挥其带动就业作用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相关权益。目前,灵活就业群体与大多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隶属于非标准劳动关系,难以获得“五险”保障,尤其是工伤保险的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应该逐步探索适合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保证其合法权益。
记者: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周广肃:在我国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二分的劳动法律框架下,以零工为代表的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界定与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处于模糊状态。一般而言,针对单纯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裁判结果往往认定为不构成劳动关系;而针对涉及工伤认定及赔偿的案件常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我国平台用工的定性,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相关劳动法律也尚未进行调整,但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陆续出台了一些改革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保护平台劳动者权益的政策。
关于未来的保障方式,短期来看,应着重解决灵活就业和新就业群体最为迫切的需求,如工伤保障等。目前,广东等地开始试点允许平台企业为网约车驾驶员、外卖配送员、快递员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长期来看,还应循序搭建起针对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制度体系。例如,灵活就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拥有雇员的部分福利和保护,如工资福利、医疗保障、集体谈判的自由、基于工作任务的工伤保护等,但是无法享受部分基于工作时间的福利,如加班工资、最低工资保障等。至于养老保险,应当结合社保制度改革,为具有灵活就业、非固定用工单位、非全职就业等特征的劳动者探索一套合理的缴费分摊制度。
记者:在制度层面,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还需作哪些努力?
周广肃:一方面,需要调整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进行相应改革,开辟新的服务模式,在顺应技术进步带来的变革、不增加经济运行成本的同时,保护好劳动者权益。目前,平台工作模式复杂多样,传统的劳动法律有关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二分法已经明显不适于平台工作的发展现状,需要使用新的范畴来重新界定这种非正规劳动关系。例如,可以借鉴有的国家关于独立工作者的界定,并以此为基础重新划分劳动者与平台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并进行相匹配的制度建设。
另一方面,需要调整现有社保制度,建立起适用于平台经济发展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网。传统劳动关系与社保制度基于工业经济时代特征而制定,二者存在明显的绑定特征,而这与平台经济时代下灵活用工的特点不符。将社保与劳动关系“解绑”,并为具有灵活就业、非固定用工单位、非全职就业等特征的劳动者建立起合理的费用分摊制度,能大大拓宽城镇职工社保体系的覆盖范围。
(本报记者 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