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值此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经过?
答: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自1979年颁布施行近40年来,仅在1983年、1986年、2006年作了局部修改,总体上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实践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重大基础性改革,积极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对立法层面健全完善有关人民法院管理体制、组织体系、队伍建设以及履职保障等提出了迫切需求。为巩固司法改革成果、保障司法改革全面深化,全国人大内司委早在中央部署全面深化司法改革之初,便积极推动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工作,我院也积极参与,共同促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正式纳入立法规划。我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成立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研究小组,部署研究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并明确了分工,相关部门紧锣密鼓地开展调查研究,多位院领导指导和参与组织法修改工作。
由于司法改革的力度、广度、深度前所未有,重大改革举措和试点方案不断出台,我院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聚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全国人大内司委指导下,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于2016年9月正式向全国人大内司委提交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随后,全国人大内司委进一步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并于2017年8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审议。首次审议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组织研究论证,于2018年6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二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6月29日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认真梳理1000多条反馈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修订草案。2018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稿。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工作历时数年,这期间主要坚持哪些工作原则?
答: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修改建议稿,还是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起草修订草案,在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个工作原则: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提出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比如总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者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要全面如实记录并追究责任等。
二是落实宪法确定的制度、原则和精神,符合宪法的规定。深入学习贯彻宪法规定精神,严格在现行宪法框架下推进组织法修改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比如总则第一条就明确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等。
三是保持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和法院组织法基本原则的稳定性。我们坚持巩固司法改革最新成果,但对正在试点或者试点成效尚不明显、未能达成广泛共识的问题,在修订时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或暂不规定,为深化司法改革预留探索空间。比如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但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暂未明确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四是处理好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例如有关法官履职保障的具体内容,在法官法(修订草案)中规定。
问:人民法院组织法本次修订,总体上有哪些变化值得关注?
答:本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大幅度的修改,不仅条文数量从原有40条增加到59条,而且在体系框架上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了人民法院工作原则。总则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持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实行司法责任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等。
二是健全了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以及金融法院等,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这些都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三是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第十九条明确了我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再限于“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我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有效巩固了人民法院这些年在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改革探索,对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将发挥重大作用。
问:本次修订对审判委员会制度规定较多,能否介绍一下有哪些亮点?
答:改革审委会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重大司法改革任务。此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审委会的组成、职能、议事规则、启动程序、决定效力、责任承担及公开机制等内容,条文由原来1条(3款)变为现在4条(10款),亮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理顺了审委会与专业委员会的关系。为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我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探索设立了刑事或民事专业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这不仅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此前对审委会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而且理顺了审委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关系,即明确专业委员会只属于审委会的会议形式之一,而不是审委会新的组织机构。
二是科学界定了审委会的职能。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审委会只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而不是案件事实认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由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同时,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我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由审委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三是完善了审委会的运行机制。理清了合议庭与审委会的关系,严格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启动程序,即规定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并规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审委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切实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总体要求。此外,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情形之外,还规定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深度。
问: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这些要求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都有哪些体现?
答: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中,也积极回应了这方面的目标需求。
一是严格法官入职程序和条件,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初任法官须经法律遴选委员会专业能力的审核。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二是建立了法官遴选机制,规定上级法院的法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中择优遴选。
三是加强对法官的履职保障。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办理审查案件资料、草拟法律文书等审判辅助事务,将促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确保法官有更多的精力专心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确保法官专司裁判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要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判工作效率。
四是明确了法官培训制度,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接受理论和业务培训。
记者:孙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