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我为什么反对同性恋婚姻呢

作者是F520,来源于“老酒日日醉”。本文观点代表他本人。


同性恋运动是以同性恋爱情自由为开端,反对歧视,明确性取向平等。但爱情不是婚姻的核心价值,尽管《婚姻法》有自由恋爱这个词,但实质是指自愿、自由的择偶权,而不是指爱情为必要项。《婚姻法》不保障爱情,也无法保障。爱是生物本能,是天赋自由之权,也无需外界同意或赋予。不管你怎么看待爱情,是宇宙真谛或是无足轻重,都不影响婚姻,和你是同性恋或是异性恋亦无关系。

本文所用“同性恋”一词,无歧视之意,文中所指同性恋婚姻是指法律婚姻。但我认为即使通过宗教或世俗仪式,或纯粹两人共同公开宣称,而缔结的婚姻,都符合法律婚姻的范畴。当下,有些没有结婚登记的个例,只要事实婚姻符合婚姻要件,司法一般都会判决婚姻有效。传统婚姻也是包含有权利与义务的世俗公约,并需要在双方亲友与四邻的见证下公开进行固定的仪式,代表婚姻双方对世俗公约的接受与认可,也宣示周围人对两人夫妻身份的认可。

我为什么反对同性恋婚姻?

同性恋的游行

《婚姻法》是一份固定格式民事合同,包括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上确立无血缘的双方结成亲属关系,确定共同财产及共同子女的权益。同性恋所争取的婚姻权,即是要求法律上认可,两个同性亦可缔结与异性无差别的婚姻关系。

主张同性恋婚姻权的主要理由有,一、体现同性恋与异性恋的平权,认为同性不能结婚,是对个体权利的侵犯和剥夺;二、现有婚姻制度是一个经多年运作的权利合集,直接采用更为方便。对此我的看法如下:

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具有天然属性

生物生存的核心目的是繁育后代,传递基因。从无性繁殖到有性繁殖,是为了对抗寄生问题,通过基因交换的繁殖,子代与父代的基因差异变大,后代基因多样性提高,迫使寄生者需要不断的重新适应,减少代际传播。不然,生物只能以牺牲生命长度来应对,就难以进化出高等生物。而有性繁殖走向两性繁殖,则是交配竞争的结果。个体为了增加交配机会,分化出不同的策略,采用的分散投资策略的成为雄性,采用的集中投资策略的成为雌性,竞争促使分化走向二个极端,而想二者皆备、左右兼顾的中间态,因为缺乏竞争力而被淘汰。

一夫一妻制婚姻,并非人类的文明规则,而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大型哺乳动物因为生命期长,多采用少子优育策略。表面上看,当雌性怀孕后,雄性离开去找下一个雌性,可免于后续的投入,似乎更合算。但没有父亲相助的幼子,一则成活率低,二则另一个雄性的介入,会杀死前夫的孩子,为自己的孩子让路,即杀婴策略。提前和雌性生活在一起,则可以排除雌性和其他雄性交配的可能,以确保配偶生育后代是自己的基因,由此可见贞操不纯是文化因素。

人类婴儿因为脑容量大,必须早产出生,母亲又有较长的哺乳期,有父亲参与照顾,可以提高幼子的成活率。而且女性生产又是一件高风险行为,当一个女性成功生养了一个后代后,其难产风险相对较低,男性与其去找一个难产风险不明的陌生女性,不如继续轻车熟路。而去抢夺其他成功生育过女性,又要冒与其他男性冲突的风险,并不值得。

人类幼子不但性成熟期晚,且人类是社会化动物,个体单独生存不易。 一方面父亲相助,对子女极为重要,激烈竞争之下,单亲的幼子胜算机会相对小。另一方面也只有幼子成年,才能传递自己的基因,也就说儿子讨不到老婆,父亲一生就白忙活。人类的文明,也正把上一代的知识与经验,累积与承接到下一代,而且加速发展起来。

总之不管对于男性还是女性,幼子失败,就是自己失败,共同把尽可能多的幼儿抚养到成年是最优策略,并且还要把父代所有资源转移到子代身上,帮助子女再生养更多孙代。显而易见,生育竞争是导制婚姻制度出现并存在的根本原因,且是最优策略。

一夫多妻制,实际只是一夫一妻的变种,内核还是一夫一妻制,只是其中夫的角色,一人多配而已,法律关系上仍然可以分割成一夫一妻的关系。妻与妻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与义务。

而同性恋基因的天然存在且没有被淘汰,是因为其是一种有利于族群竞争的优势基因。族群中部分个体通过放弃生育,释放资源给自己亲属,通过把资源集中在亲属后代上,来达到优育。在资源不足时期或区域,在面临族群间激烈竞争的情况下,有同性恋基因的族群会比邻近族群更具生存优势。而因为是同族群,势必存在共同基因,只要共同基因能延续,同性恋个体本身亦是受益者。社会化动物即是采用此策略的极致例子。

男女生理差别的天然存在也是婚姻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之一,从生育事实上看,女性的投入更多,卵子大而稀少,精子小而廉价。女性要独自承担长时间的孕期,要对抗婴儿的营养掠夺,承担生产淘汰的风险,孩子出生后的哺育期投入等等。加之身体力量上的差别,使得暴力伤害力不如男性,传统社会也因女性掌握社会资源较少而造成长期男女不平等。所以合理的婚姻制度要适当的弥补这些天然的不对等。但婚姻制度倾向弱方的保护,亦是为了维系了两性婚姻关系的稳定,最终仍是有利于养育后代。稳定和负责任父母相对可以养育出质量更好的后代,对母亲的保护,终是有利于子女。而同性恋关系双方性别相同,并不存在天然弱势的一方。

婚姻制度并没有歧视同性恋

正是由于婚姻制度是基于两性分工,共同繁殖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具有天然属性这一认识。所以我认为同性恋,自然不需要婚姻这种形式,这不是权利问题,是天然的不具备性。现代法律婚姻正是在天然婚姻模式上,进一步考量了两性平权与未成年人权益等问题而确立的,实质仍是寄希望于通过保障家庭结构的稳定与和谐,使之有利于同共生养后代这一核心目的。

现代婚姻制度的确立就没有考虑过,在无需生育的情况下,人类有建立婚姻的必要性。没有两性与共同生育,不需要、也不会出现婚姻。异性丁客家庭,没有婚姻这个形式,其实对他们的感情与生活并不会有什么影响,反而对个体更有利,减少了强制的责任与义务,一切全凭自愿。不需要考虑同性婚姻的问题,如同不需要考虑男性月经权问题,不需要考虑单身及选择同居人群与已婚者的权利同等的问题。厕所分黑白种族是歧视,但分男女性别不是歧视。

我为什么反对同性恋婚姻?

同性恋情侣徐娜(音)为恋人薛梦瑶(音)擦去泪水

我们可以假设,一个只有同性恋的社会,婚姻制度是否会更有利于个体的生活与发展?今天同性恋这种不公平感,是否只是因为他们生活在一个异性恋占大多数的社会,把异性恋选择的主流生活模式,当成了同性恋也应该仿效的生活模式?如果承认性取向是天然性的差异,那么就不需要通过形式上的相同,而刻意妆扮成平等。

而就不能结婚是否存在经济利益上的不公平问题,即婚后的共同财产、离婚分割、遗产继承这几项。我认为婚姻财产权的如此确立,仍是衡量了共同后代与婚姻中女性为相对弱者的这二点因素去考量的。随着现代社会对未成年人保障体系的完善,男女占有资源均衡后,可能会变的更倾向于保障个体利益公平上,而且对于有钱人来说,越来越多婚姻在事先就进行了财产的分割与协定。可以预见财产问题会渐渐从婚姻法移出,由普通民事协议来取代。而事实上,婚姻协议与遗嘱的法律效力就高于《婚姻法》。

所以同性恋伴侣之间的财产问题,完全可以用一般民事协议解决,除非一方从一开始就想占另一方财产上的便宜,否则个体的财产还是各自独立,更为理性与公平。是否因为婚姻制度存在着对相对弱势的保障,所以优势一方需要通过利益让渡来表达自己的感情真挚或体现道德感?我认为这些即可以自愿的做,且当你有爱,你会乐意这样做。而弱势一方因为预见到婚姻不是永久性的,期望能在婚姻终结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这亦可以采用事先谈判立约来解决。

另一个比较多被提及的是手术监护人权利的问题,因为没有婚姻关系,一方不能为另一方手术签字,也就是法律不承认双方是亲属关系。这在单身、未婚、不婚人群都存在,而且父母应该是第一选择,并且此事其实上可以采用事先委托被受权人的方式来解决。我也认为对于重大医疗决定,除了本人外,家属也不应该有决定权,自己或是医生才有决定权。

总之,婚姻制度,并不是一种强迫的制度,你不愿意,不适合就不必做,对你有好处,你才值得去做。

婚姻对于同性恋价值不大

同性恋运动是以同性恋爱情自由为开端,反对歧视,明确性取向平等。但爱情不是婚姻的核心价值,尽管《婚姻法》有自由恋爱这个词,但实质是指自愿、自由的择偶权,而不是指爱情为必要项。《婚姻法》不保障爱情,也无法保障。爱是生物本能,是天赋自由之权,也无需外界同意或赋予。不管你怎么看待爱情,是宇宙真谛或是无足轻重,都不影响婚姻,和你是同性恋或是异性恋亦无关系。

爱情对于婚姻,是添加剂、调味品、趋动力,即帮助择偶,又可维系婚姻关系稳固,但只是辅助要素。如同性快感,即是一种生育引诱,又是一种快乐奖励,因为利于维持两性关系的稳定与亲密,所以进化出此能力的个体,家庭更稳定,育养了更多具有同样性状的后代,因此作为优势基因被保留下来,并逐渐占据多数。总之在婚姻质量上有爱情的因素,但爱情不是婚姻的根本目的,仍只是激素引发的感受,为繁育后代这个终极目的服务。

把爱情视为人生最高价值,当然也是自由。可婚姻制度对于爱情不但多余,还是累赘,并不利于追求纯粹的爱情这个最高价值(如果你这样认为)。人随时可能不爱,也随时可能爱上更爱的人。如果爱情最大,而不是配偶,当你不爱了就没有理由还骑驴找马的生活在一起,这显然不道德。而当你爱上了别人,你也应该义无返顾的抛弃婚姻而追求爱情,这时婚姻只会是羁绊。

婚姻本身也不可能是最高价值,因为你不可能无条件的为了维持婚姻而牺牲自我,一个给你带来痛苦或伤害的婚姻,显然是不值得维持的。而且婚姻是双人契约,当一方把婚姻视为最高价值来维护时,可能对于另一方来说是一种强迫,甚至是伤害。人类的终极最高价值必是要落在极端单位上,或是最小单位的个体,或是最大单位的全人类,不可能是某中间结构的共同利益体,如家庭、组织(当然个体有权这样认为)。

在过去,同性恋群体遭受了很大的不公与歧视,这是人类科学认知和文明发展过程中绕不过的局限,并非简单的愚昧或道德问题。小众群体受到排挤,是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下,群体生存的无奈选择,自然法则就是如此残酷。今天这些行为确实是错误的歧视行径,但在相对可以放松的看待同性恋问题的当下,如果你都不敢出柜,就不能把自己感受到的不公,都归究为主体为异性恋的社会的压迫与歧视。我认为追求婚姻权,可能仍是内心认为,多数异性恋选择的生活模式才是人生常态。获得婚姻权承认,才等于获得了主流群体的认同。或是认为小众群体争取到形式上的平等权,就等于逼迫大众群体对曾经犯下错误,进行了承认与平反。但我认为可能并不需要这样的承认,就如同男孩通过父亲接受他当面抽烟,来表示自己成年的形式,仍是一种幼稚。

社会的进步,体现为更尊重个体作为社会最小单位的权利与自由。如果没有养育小孩这个职能的存在,家庭就不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社会单位,而只是可选择的生活模式之一。个体组成家庭也不需要婚姻这个前提,家庭的组成模式可更为随意和多样化。同性伴侣还是把婚姻与家庭两者作为必然的相关性来看待,或是认为家庭模式绕不开婚姻,我认为可能只是在东施效颦,是内心缺乏自信,而追求了不必要形式感。如同真有制度自信,其实并不需要把行将末路的西方制度里的几个关键词写入核心价值观。

相当数量的同性恋,可能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不同是彻底的,是不需要改变和妥协的。不同本质的二个个体,完全一样并非就是真正的平等,而自由的各取所需。不刻意模仿异性恋的生活模式,才是真正自己的生活,有很多选择丁客、同居、单身各种生活模式的异性恋,并不在意别人看自己是否是异类。所以在我看来,叫嚷着支持同性恋婚姻的人,就如同女权主义者,要求在女厕所同样安装小便池一样多余。

看同性恋婚礼照,有时一方穿礼服一方穿婚纱,有时二个都着礼服或二个都着婚纱,这应该和自己的心理性别认同有关,如果婚姻仪式中的角色可以没有固定范式,那么婚姻亦非人生标配。在我看来同性恋追求婚姻,除了对个体自由是羁绊外,并没有明显的好处。

对异性恋来言,把繁育作为最高价值是也是受激素绑架和基因操控。在今天,人类有足够的理性与知识看清,生命的最高价值可以不是繁育。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体,我认为自由才是最高价值。人如果糊里糊涂的受基因操控,不管是爱也好,生养孩子也好,本质上仍是不自由,只有当你认识清楚问题的本质之后的选择,才是自由。自由的个体,你选择任何生活模式,是不需要他人同意或认同的。而法律婚姻,是一种被承认的权利,被承认后两个人才可以光明正大的公开生活,也许还代表可以合法的性交了,我想这是自套枷索,陷自己于不自由。对异性恋而言,因为存在可能的同共后代这个现实问题,目前可能暂时没有更好的模式而已。

同性恋婚姻不仅是重新定义了婚姻概念,还存在其他的的延伸问题

正因为我认为婚姻和同性恋完全没有关系,所以我认为他们只是在争取对谁都没有好处的重新定义婚姻的概念,而我作为一个异性恋,我反对重新定义。当然,我也能理解同性恋者的实现权利诉求,那怕是安慰性的权利诉求也都应该被理解。所以我支持采用另立新法来解决,如《同居伴侣法》,且不必区分同性伴侣或异性伴侣,只是用法律明确两个个体可以自愿结成伴侣关系(尽管我认为是多此一举的)。而其中的异性同居者,一旦生育就自动受《婚姻法》约束。

社会的发展,观念时时在更新,法理概念确也可以重新定义的。但当同性恋成功改变了婚姻的定义后,我们可以继续推演以下方向,所以我认为婚姻的定义还是保持自然和简单一点更好。

可不可以和一个非人类结婚?如宠物,不能否认个别人类对宠物的感情远胜同类。也许结婚要件需要双方对等自愿,而宠物作为婚姻的另一方,可能无力表达自愿和理解婚姻。但是在实际婚姻中,存在婚前意外成了植物人或智障人士的情况,在一方无力表达自愿的情况下,仍可以结婚。而将来的人工智能将是具有自由意志和感情理解能力的,要求和人类结婚的问题,终会出现。相信法律上对人的重新定义,也会是一个可以预见的挑战,如只有大脑是生物组织的人类还是不是人类?

多人婚姻是不是更能体现婚姻自由?这并非指一夫多妻,或多夫多妻。而是一种明确的二人以上的婚姻关系,一种类似股份制的家庭结构。如三个互相深爱的同性,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接受,自己被排除在另二位的婚姻外。

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势必还需要面对考虑生育权与收养权的问题。生育权问题不大,等同于单身生育权,可以购买精子或租用子宫。只是同性恋婚姻中,因为小孩只会有单方的基因(异性恋婚姻也存在,区别在于婚前的可预见性,一个是偶然,一个是必然),可能的问题会发生在单方擅自生育上,如不同意生育的一方,不离婚又不尽责(可能也不需要尽责),可能对小孩的成长并非最好。异性恋婚姻也存在家长不负责任的情况,但多数情况下因为孩子与双方都有血亲,人毕竟还是具有动物性基础的,情况可能会相对好一些。当社会保障更为完善后,生育后果的问题不大,只是到时生育与婚姻也并无必要的联系了。

而收养权的问题,我认为不能平权。尽管同性恋家庭(现实婚姻相当多情况是一方是隐藏身份的同性恋)的孩子,成为同性恋的机率并不会更大(当然成为同性恋也不是缺点,不能预防也不必预防)。也没有证据表明在同性家庭中成长的小孩,会有什么明确的性格缺陷。但是当社会把一个孩子交给收养家庭时,必然要从对孩子最有利角度去考虑和选择。当一对男女家庭、男男家庭、女女家庭、单亲家庭,在其他条件都相等的情况下,提出申请。我们应该把孩子交给谁收养,才是对孩子较好呢?从我角度看,交给男女家庭对孩子风险最小,但这存在明确的歧视。

同性恋权利还带来性别复杂化的问题,有报道说,某国学校,写家长一栏资料时,写父母是政治不正确了,要写家长A和家长B。我认同是应该尊重少数者的权益,但是不应该变成一种对少数者的迁就,为照顾少数者的脆弱,而强求多数者妥协。歧视固然不对,但歧视即可能表现为偏见者的无理,也可能只是受歧视者内心的敏感和自卑。保护这种敏感和自卑固然代表了文明,但也可以说这种保护才是真正的歧视。

现在看一个人的性别,可以分成染色体不同的基因性别,生殖器不同的生理性别,自我性别认同不同的心理性别。本来为了方便交流,性别是优先公开项,多数语言的他字都区别了男女,但为了尊重敏感和自卑,性别可能会变成隐私,如同女士的年龄,不好主动问了。以后人的性别需要在青春期或成年后,进行一项特定的法律认定或干脆就取消?个人自我怎么确定,是不是公开,在私域都不是问题。但在涉及公共服务与社会交往的公域,特别是在有性别边界的公共服务上,会存在一些问题。所以性别的问题,如果以个体自我认同为准,当然是最政治正确与尊重人权的,但可能是少数挟迫了多数。

2019年5月24日起,台湾地区同性恋婚姻可以合法登记了。对于同性恋群体争取到这个权利我表示祝贺,但我反对。


附录:

美国任命首位“流动性别”的高官,身份复杂引发巨大争议!

来源:山西晚报

节选:

说前两天,拜登政府任命了一位新的能源部核能办公室乏燃料和废物处理部门的副部长。顾名思义,这个职位就是负责管理和处理核废料,保护环境和人民的财产健康的。

按说如今全球进入核能源时代,这个职位的存在非常重要。但没想到,这次任命却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因为这位被任命的官员,稍微有些“复杂”:

我为什么反对同性恋婚姻?

这位被任命的官员,稍微有些“复杂”

这不是万圣节变装舞会的照片,这位副部长平时就穿成这样。

我为什么反对同性恋婚姻?

这位副部长平时就穿成这样

照片里的人叫山姆(Sam Brinton),属于非二元性别的性少数群体。正式上任后,山姆就成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流动性别(认为自己的性别是动态变化的)的高级政府官员。

我为什么反对同性恋婚姻?

Sam Brinton

而山姆之所以会遭到人们的反对,就是因为 they/them (对流动性别群体的专用称呼)平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照片。

一方面来说,山姆平时的照片展现了自己开朗大方又乐观的性格: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山姆的照片有时候也显得过于大胆了。不但穿着破格的衣服,甚至还时不时地晒出自己的“宠物”……

事实上,山姆不但有跟动物角色扮演相关的性恋物癖,甚至还曾经在2017年,在伦斯勒理工学院发表了公开演讲,分享了自己各种play的经历。

正因如此,许多人都在质疑山姆的能力。因为在很多人的印象中,“科学家”跟“玩得开”之间并不能划上等号。

奥巴马任命变性人为美国政府高官

来源:凤凰网

节选:

据英国《每日电讯报》1月4日报道,美国总统奥巴马任命了首位变性人联邦政府高级官员。

阿曼达·辛普森女士现年49岁,她将担任的职务是美国商业部工业安全局高级技术顾问,负责国际贸易、协议实施管理中的国家安全问题,并为提升美国本土、经济及网络安全提供建议。

阿曼达原本是男性,名字叫米切尔·辛普森。上世纪90年代末期在亚利桑那州“雷声”导弹公司工作时,阿曼达做了变性手术把自己变成一名女性,并改了名字。目前,阿曼达与前配偶共同享有13岁儿子的抚养权。

“我感到非常荣幸能得到这个任命,面对这个工作机会,我既兴奋又充满期待,”她在一项声明里说道。“但是,作为最初几个被总统任命为联邦政府官员的变性人之一,我希望很快就有几百人能得到我这种待遇,并且我还希望,从这个任命开始,机遇之门将为许多其他身份的人打开。”

在“雷声”公司担任试飞员期间,阿曼达说服公司通过新政策,保护员工免于因性别认同问题带来的歧视和虐待。

2005年,阿曼达竞选美国众议院议员失败。在2008年美国民主党全国大会上,阿曼达担任希拉里的代表。

飞飞

飞飞

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律师事务所投标书,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
律师顾问,律师顾问一般怎么收费
东莞市律师事务所电话,东莞市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实习日记,实习律师日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