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的政策,土地新政小产权房合法了


土地政策变动,小产权房“转正”有戏?新文件这么说……

图片来自CNSPHOTO


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这一消息也在网络上立刻引起误读——“小产权房”转正有戏?对此,业内专家分析,该政策并不涉及销售类型的商品房、“小产权房”等,也不能引申为“小产权房”可以转正。

12月23日至29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按照议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将提请此次会议审议。距离上一次土地管理法修订,已经过去了14年。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将主要聚焦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改革等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中,首先是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修正案草案删去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而农民住房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补偿,而是作为专门的住房财产权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在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条件及管理措施方面,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此外,健全宅基地权益保障方式,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允许县级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下放宅基地审批权,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与此同时,为了与土地管理法修改做好衔接,扫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同权同价。这一改革思路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2015年,在全国33个县开始试点,主要任务有三项:一是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二是明确入市范围和途径;三是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目标是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入市制度。

此后,浙江德清敲响全国“第一槌”,改革试点逐步开花结果。近年来,试点地区积极开展入市探索,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形成了一批制度创新成果。

按照要求,这些试点地区的改革经验将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提供参考。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2017年曾介绍,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订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同等入市打下法律基础。

一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开闸”,那些“诞生”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会借着此次修法的时机顺利转正吗?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有试点、有修法,也不能就这样引申为“小产权房”转正。“‘小产权房’不能转正!”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直言,此次政策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明确提到了两点,其一,主要是工业用途和商业用途,这可以扩展为共有用途、狭义上的商业用途、办公用途等,而涉及的销售类型的商品房、“小产权房”等居住用途都没有提;其二,此类用地强调了经营性用途,“小产权房”本身也谈不上经营性用途,即便存在各类出租的概念,本身也是违法的。(曹政、张良)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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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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