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修改《企业破产法》有效化解债务风险的通知

本报记者 刘慧

企业破产重整可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稳健经济运行、保障社会稳定。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上海代表团以代表团名义提交了关于修改《企业破产法》的议案,建议规范“府院联动”机制,完善管理人分级制度,赋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的灵活性。

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将企业破产的办理纳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目前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面临诸多制约因素:以保护和挽救社会生产力根本目标为导向的重整制度和法规体系尚未系统建立;上市公司重整与审批互为前提,存在“隐性门槛”;重整信息资源分布不对称乃至严重失衡等。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范树奎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表示,应建立完善以保护和挽救社会生产力根本目标为导向的重整制度和法规体系,配套完善重整工具予以支撑。重视优化企业破产重整,着眼于保护和挽救社会生产力,修订完善《企业破产法》,并以其为统领构建统一的现代破产法律体系,促进破产重整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推进重整制度和法规体系化、现代化。

他还表示,要配套完善多元化重整工具的法律与执行依据,出台统一的市场化、法制化涉及重整各阶段的执行标准与工作指引,鼓励使用预重整、市场化债转股、引战投资、信托计划、政府引导基金等重整工具,提升重整工具设计与运用水平,有效优化重整程序,有力推动重整计划执行,缩短正式重整程序,加快企业重生步伐,真正发挥保护和挽救社会生产力作用。

范树奎建议,实施分类治理,支持鼓励特殊行业重整。产业结构深入调整叠加数字经济变革影响,传统经济面临转型阵痛,应当根据行业特点与产业政策对破产重整进行分类治理,通过政府资金引导、配套产业政策扶持的组合拳,实现市场配置引领,支持鼓励特殊行业重整,防止行业性崩盘和风险外溢。还要完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机制,维护公平正义和效率。破产重整作为挽救企业的法律制度,有其所追求的独特的价值目标,包括社会秩序、公平正义和效率。

“应完善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机制,确保各方在重整程序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根本上解决破产重整信息资源分布不对称乃至严重失衡问题,平衡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企业员工、股东、政府等各方利益目标,为破产重整提供市场化博弈和空间。”范树奎表示,此外,增加管理人资格认定,建立联席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具有阶段多、相关方广、不同主体利益诉求不同等特点,目前我国重整管理人主要以律师为主,极少数由会计师担任。相对单一的管理人体系,较难在重整不同阶段因关注重点不同发挥专业优势。根据不同专业特性,可建立以律师、财务顾问、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机构组成的多元联席管理人制度,化解重整管理人单一性风险,更好地处理不同重整阶段的各方矛盾,提高重整质量、加快重整工作进度,达到重整预期。

范树奎认为,还应建立平行审批制度,优化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当前,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申请的前提,是应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复函。先由证监会对重整方案与可行性进行审查,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上市公司实施重整的“隐性门槛”。建议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证监会与法院实行平行沟通审批机制,优化上市公司重整程序与效率。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也提议,基于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和现有运行方式的不足,必须进行顶层设计,建立全国性的府院联动常态机制。应建立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由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区市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全国性破产府院联动常态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政府和法院的沟通协调,在各自的法定职责内支持和推动破产程序,共同促进企业破产重整。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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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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