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等程序中被关押期限:
壹 拘传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可适用拘传的情形:
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拘传的期限:
拘传被告人,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被告人。应当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即,拘传一般持续时间为12小时,需要逮捕的可持续24小时,此24小时已包含前述12小时。即拘传时限最长为24小时。
贰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叁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即,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捕的时限一般为7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时限为7日,因此拘留的最长时限为37日。
肆 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即,逮捕后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可以延长1个月。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以上案件,逮捕后羁押期限可以再延长2个月,即5个月。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即,对于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可在一百五十八条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即为7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后审查批捕时限最长为17日: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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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2款规定了对于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拘留期限,最长为14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伍 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即一般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可以延长15日。对认罪认罚案件、素材案件,审查起诉期限为1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15日。
但是,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检察机关最多可以决定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以1个月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同时,还涉及管辖变更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这里仅就一般情况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