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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直至离婚时另一方仍毫不知情。离婚多年后,另一方在另案执行过程中发现了这部分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法院认为,一方实施了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予以少分,应按照三七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内容推送如下: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瞒、变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且另一方应当在分割财产时少分。
本案中,周某实施了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故法院认为,案涉财产应按照周某得30%,李某得70%的比例进行分配,应属合理。
案号
(2020)浙0105民初4575号
基本案情
李某与周某在××××年××月结婚,于2009年9月9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周某自己提供了财产清单,但其中并无其开设的证券账户及其中的钱款。
而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就对该部分财产的存在进行了隐瞒,导致李某一直以来都毫不知情,直到2019年9月27日,李某在另案的执行程序中查看周某的财产信息时才发现该笔财产的存在。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的财产分割中隐瞒了该部分财产,导致在离婚时直至今日也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李某的权益。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离婚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周某在与李某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在发现其不当行为后,依法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且本院认为,在分割该财产时,周某应当予以少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按该财产由李某得70%、周某得30%处理。综上,李某诉请中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李某人民币67200元。
二、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