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会根据讯问的具体情况形成讯问笔录。由于讯问笔录属于证据的一种,对其形式和内容都有明确的要求,以保证其记载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今天的《国杰律师说》就和你说一说,如何保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关如何保证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询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也就是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致,主要有以下7方面规定:
1、 如实记录;
----无论是有罪的供述还是无罪的辩解,侦查人员都应当如实地记录清楚。
2、 笔录能长期保存;
----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
3、 要交犯罪嫌疑人核对;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
4、 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
----讯问笔录记录的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
5、 笔录需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
----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 讯问笔录项目填写齐全;
----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7、 录音录像。
-----对于规定案件应该录音录像。
《国杰律师说》认为,公安机关对讯问笔录形成过程中如此多的规定,其核心目的在于保证讯问笔录与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一致性。无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所作的供述或者辩解是否真实和成立,讯问笔录保持和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一致是最重要的要求。为此所做出的一切规定,都体现了从传统的“口供为王”的刑事侦查方式到现代刑事侦查方式的转变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保护!毕竟从法律的规定来说,任何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都不属于罪犯,其人身权利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这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化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