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法律人,包括辩护律师对行为人实施性侵犯罪中的“其他手段(方法)”理解为被害人无意思,或者被欺骗,例如,行为人冒充他人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认定为强奸罪等;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利用妇女无助状态也成立性侵犯罪,例如,行为人利用妇女一人在偏僻处实施性侵,妇女即便没有反抗也能认定为犯罪,但熟人之间可能存在例外。
阿里女员工案被告人张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妻子及辩护人为什么认为张某无罪;被告人张某被判1年半,有的律师还发文称,“如属实,张某更冤”?其中,“如属实”,是指阿里女员工没有处于无意识状态;“更冤”,是指阿里女员工的“领导”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强制猥亵罪尽管与抢劫、绑架等犯罪一样,其性质为暴力犯罪;法律人对暴力不能作“同等性”解释,例如,从行为人的角度观察,抢劫等罪中的暴力可能不计后果,而性侵犯罪的暴力多数情形下是“吓唬”作用,有的行为人甚至是利用对方的害羞心理实施犯罪,例如,公共场所的不少“咸猪手”等。
性侵犯罪的暴力、胁迫不能与抢劫罪作同等解释,意味着性侵犯罪的“其他手段,或者方法”也不能作同等性解释,例如,成年人可能均知道醉酒的人控制力减弱,成年人利用对方醉酒状态实施性侵仍成立相应的犯罪,而不需要达到无意识状态;抢劫罪的其他手段需要被害人达到无意识状态,例如,利用他人醉酒赌博可以评价为诈骗等。
就阿里女员工案中的被告人张某行为而言,张某在饮酒时已经对阿里女员工实施了猥亵行为,该行为可以评价为利用妇女控制力减弱实施性侵;饮酒时倘若“领导”在场,猥亵行为也可以评价为利用妇女害羞心理实施性侵。
问题是,张某将阿里女员工带到其他无人包间进行猥亵能否评价为自愿?一方面,阿里女员工酒局结束后有呕吐(酒)举动,足以说明其控制力减弱。另一方面,饮酒时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为打消妇女的害羞心理,例如,奸淫成年妇女不能评价为强奸,拐卖妇女罪将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作为法定升格刑,奸淫行为有消除害羞心理的作用。张某在其他无人包间的猥亵行为不能认为妇女自愿。
阿里女员工与张某、领导的关系不同,该关系决定着张某被判刑“不冤”;本判决可以评价为罚当其罪。阿里女员工与领导可能有暧昧关系,并不意味着阿里女员工与陌生人,或者客户也需要保持该关系;相反,正常人的思维应当理解为,正常人在“情人”面前更应当排斥与他人的暧昧关系,否则,这个社会将无法理喻;领导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也在此。
普通人不了解不同罪名的用词相同,但含义不同可以理解,但法律人与普通人一样理解不仅不能胜诉,可能还误导公众,以及被告人及其亲属。性侵犯罪涉及隐私,并不是适宜公开讨论的事项;阿里女员工案被告人张某被判1年半已有定论,本文不希望进一步讨论性侵事件使被害妇女等再受到伤害,其中,阿里也是“受害人”之一,例如,长期讨论该事件被公众认为是“阿里性侵门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