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分析
(一)审判规则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后履行一方将享有拒绝对方履行要求的权利。上述权利通常被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亦被称作顺序履行抗辩权。从该条规定就可以看出,后履行义务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要求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并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如果不是基于同一份双务合同,是不可能会发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另外,双方之间互负的债务需要有对价关系,才会有先履行抗辩权。其次,要求双方债务的履行时间具有“先后顺序”。此“先后顺序”是基于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或根据交易习惯而确定“先后顺序”。只有先履行义务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再次,要求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相关约定。先履行抗辩权,实质是对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抗辩,是在不终止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为了保护其利益而采取的有利措施。所以,先履行义务方未履行先行义务的,实为违约,此时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可主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最后,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负有先履行的债务须是可以履行的。因为在先履行义务方的义务已经不存在被履行的可能时,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已失去意义。综上,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在合同合法生效之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时,后履行义务方可以主张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绝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并无需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向买方支付质保金,待货物验收合格,再将收取的质保金予以返还。可见,上述合同属于双务合同,且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买方负有交付预付款的先履行义务。但是,由于买方将汇款账号填写错误,致使预付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转入指定账户,此时,作为后履行一方的卖方,有权以买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向买方支付质保金。综上,卖方未向买方支付质保金的行为,属于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之表现,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