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案例,广西法院公布一批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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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院公布一批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广西新闻网南宁6月15日讯(记者 胡瑞阳 通讯员 郭益银 实习生 涂钟予)6月15日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区法院依法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情况。

近年来,全区法院从严从快惩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依法审结了金某花、金某妍等78人“资本运作”特大传销案、“广西同城人人贷”“南湖电商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大要案,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全区法院审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901件329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400人,重刑率12.15%,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审结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89件329人(集资诈骗罪案件30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59件),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124人,重刑率37.69%,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全区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下一步,全区法院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打击传销、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对传销、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为契机,树立新时代刑事司法理念,坚持依法严惩工作方针,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业务能力建设,积极开展法治宣传,为庆祝建党100周年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发布会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打击传销、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的相关情况。具体如下:

案例一:金某某等78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6.98万元(或14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上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9年10月,被告人金某某经李某某发展出资加入“资本运作”传销组织,随后,金某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金某1、程某等人加入其所在的传销体系。后金某1从金某某的传销体系中剥离出来独自管理自己的传销体系及发展下线。上述被告人加入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后,大肆积极发展各自传销下线,从中谋取暴利。至案发时,以金某某等人为首的“资本运作传销体系”已发展成为下线达120人以上、有三个层级以上且有多个分支的传销组织。

2020年12月24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赵某某等2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12年起,被告人刘某、赵某某等21人先后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以交钱申购虚拟份额的形式参加“自愿连锁经营”组织,要求参加者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并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上线人员依照其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人数及申购份数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至案发时止,该组织网络层级超过3级,体系成员达120人以上。刘某、赵某某等人在传销体系中均已达老总级别,对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关键作用。

2021年3月19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申某某、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申某某经熊某某介绍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并于2017 年2 月25 日在“龙爱物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会员账号syf001。同年3 月12 日,又在平台注册下线会员账号longshao168。被告人杨某某经申某某介绍加入龙爱量子传销组织,并于2017 年3 月17 日在平台longshao168 的下线注册会员账号yxL1688。通过注册账号成为会员,就能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

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发展他人成为其下线会员,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让下线会员缴纳850 元至850006元不等的费用成为平台对应的VIP1至VIP6 级别账户,并引诱其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获得利益。申某某个人银行账号收到龙爱量子会员何某某等人转账共计6424389.48 元。向熊某某等人转账共计6826113 元。经司法鉴定,申某某的会员账号syf001,等级为VIP6 级,系创业中心成员,层级为第12 层,下线会员共30 层,直接下线会员8 个,下线会员30273 个。杨某某个人银行账号收到龙爱量子会员卢某某等人转账共计3726670 元。向申某某等人转账共计3159198.26 元。杨某某获利567471.74 元。经司法鉴定,杨某某的会员账号longshao168,等级为VIP6 级,系创业中心成员,层级为第13 层,下线会员共29 层,直接下线会员13 人,下线会员5893个。

2020年5月21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杨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567471.74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杜某某、杜某1、德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被告人杜某某、杜某1、德某某于2012年起先后在桂林市临桂区加入以“移民经济”资本运作项目为名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拉人头获利。其运作模式如下:每个参加者必须交纳3800元申购1份份额方可加入,可以交纳33500元购买10份份额(第1份含产品费为3800元,第2份起每份为3300元),然后可以发展下线,每人最多购买10份份额且最多只能发展三名直接下线,下线再逐渐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网络层级结构,下线购买的份额可累计到上线名下,上线人员则依据层级按固定比例进行瓜分获得非法收益。

杜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德某某、沈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杜某某于2015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7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500万元以上。杜某1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柴某某、曾某某等人为其下线。杜某1于2016年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370万元以上。德某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相继发展了宗某某、张某等人为其下线。德某某参与管理传销组织的日常工作,为三级经理,至案发时,其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参与人员累计达50人以上。

2020年10月13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某1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罗某1、罗某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7年10月,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柳州城中区注册成立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柳州市大肆宣扬湖南清泉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2020年1月19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王某某、张某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许可及法律手续的情况下,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哈尔滨炳权商贸有限公司并办理两个银行账户,用上述公司名义建立了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取名“代尔塔”。为开展业务,王某某聘请被告人张某某为公司副总,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相继加入“代尔塔”。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四被告人明知“代尔塔”为非法的内部外汇炒作平台,仍然在桂林市七星区成立了桂林代尔塔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由王某某掌控“代尔塔”平台内的资金、张某某负责市场推广和宣传培训、袁某某作为“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市场开发、万某某负责“代尔塔”桂林分公司的行政事务和培训指导等,对外宣称为“代尔塔金融集团”,在桂林市陆续成立30多个工作室。

工作室对外宣称“代尔塔”是正规的外汇公司,加入代尔塔金融外汇项目,在平台内分别投入1000至10000元美金成为不同等级会员便可在代尔塔公司的MT4平台内炒外汇,并承诺保本包赔,以吸引公众加入,通过宣传发展会员约七百余人。2017年12月6日左右,因“代尔塔”平台停止运行,导致会员无法在该平台上炒外汇及提现。其间,王某某将“代尔塔”平台内资金转入其以他人名义开设的两个银行账户内,并多次指示他人取现后转交给其。经鉴定,王某某等人通过“代尔塔”平台炒外汇为由非法吸收757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0573773.61元,尚有23292430.39元未能提现。

2020年9月15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八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共同退赔赵某某等757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752430.39元。宣判后,王某某等4人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七: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赵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国玺华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国玺华商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并在全国多个省市设立分公司。国玺华商公司在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下,公开宣传所谓“富民就业工程”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募集资金,即投资人以1万元为单位投资,倍数上不封顶,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投资额的1%计算每日工资(利息),期限为200天,期满后合同终止,累计可获得投资额二倍的本息回报。同时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投资,还可以得到新客户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

被告人黄某某、尚某某等17人先后加入国玺华商公司、广西区分公司和南宁各分公司,推广富民就业工程。各人所募集资金进入国玺华商公司深圳总部账户或指定个人账户,深圳总部根据各分公司核算的返利数额直接发放利息,或转回分公司再分发给投资人,黄某某等被告人除领取工资之外还以分公司投资额从总公司获得提成等奖励。经鉴定,黄某某等人共吸收10000余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共计人民币507,810,798.48元,返还本息280,654,671.17元,未返还本金227,156,127.31元。

2019年10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黄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八: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韩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在柳州市成立广西圣达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公司),韩某某招募了业务员,由业务员在公司周边向过往的中老年人发放宣传单,游说社会公众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圣达公司,并许诺高额利息及到期归还本金。圣达公司有四种“投资项目”,包括圣达1号《借款及担保合同》,圣达3、4、6号《民间借贷合同》。

2016年12月至案发,韩某某通过签订相关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李某某等26人存款185.4万元。韩某某将上述26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其个人投资经营、支付借款本息等,后因经营不善于2018年3月关停圣达公司,其随后潜逃。

2020年6月24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韩某某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16933.5元。宣判后,韩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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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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