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大家可能并不陌生,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起诉书,都会包含哪些内容呢,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下
按照2019年12月30日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起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
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和时间,采取
强制措施的情况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
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的内容叙写;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三)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
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
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四)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及认定的罪名、处罚条
款、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五)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包括认罪认罚的内容、具结书签署情况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可以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
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
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
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起诉书应当附有被告人现在处所,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
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化名名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的清单,附带民事诉
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附注的情况。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并注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出庭。
以上就是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所包含的内容,在案件移送法院时,法院会将起诉书送达各位被告。起诉书,拿到起诉书之后要认真仔细阅读。如果对起诉书有异议,在开庭时可以提出,开庭时法官是会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