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虚伪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认定
基本案情
程某某和吴某某有两个孩子,程某甲和程某乙;程某某和吴某某两人分别在2000年立下遗嘱,写明将夫妻二人共有的房屋在其死后留给程某乙。程某某先于吴某某死后,吴某某和程某乙签订了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卖给程某乙,并在程某乙未交付钱款的情况下,吴某某为程某乙办理了房屋的过户登记。事后,在一次车祸中,吴某某和程某乙均死亡。程某乙有一子,在其主张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时,程某甲认为程某乙对吴某某有虐待行为,并且一直拖欠房款未结,丧失继承权,因此自己才是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本案所涉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未有证据显示吴某某存在撤销遗嘱的表示,及吴某某与程某乙关系恶化的迹象。同时从吴某某和程某乙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看,在程某某死后,程某乙已经成为了该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而在合同约定中程某乙无视自己已经取得的份额,以涉案房屋全价与吴某某达成约定购买该套房产。同时结合合同中对于交付时间、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期限等重要条款均未明确。且在合同签订直至吴某某去世期间,未有证据显示吴某某向程某乙主张过购房款。在未收到任何房款的前提下,吴某某就把房屋过户到程某乙名下,此举与房屋买卖的交易习惯不符。因此可以判断吴某某和程某乙之间并不存在真正的房屋买卖行为,而是形成了赠与行为。由于该赠与行为未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依法有效,程某乙的儿子作为其法人继承人可以继承该房屋。
律师评析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构成通谋虚假表示行为的,伪装行为因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应根据隐藏行为进行判断,进而依照法律规范确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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