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三方自行协商后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伤者反悔,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协议,要求赔偿13万多元。
究竟结果如何,且看下文。
基本案情
案号:(2022)粤07民终1049号
2020年4月10日A(以下简称A)因交通事故受伤,驾驶员B(以下简称B),机动车保险人平安财保江门支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受伤后,三方于2020年9月8日签订《平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C公司承担21695.90元的赔偿责任,A亦须承诺不向C公司主张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损失。
2020年11月13日,A接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四)检验所见……右下肢跛行入室就检,……右足背见一长8.5cm瘢痕,右足肿胀、压痛,右足横弓变扁,右足足弓形态改变”,“五、分析说明……3.根据委托材料记载,……经医院行相关保守治疗,目前临床效果稳定,已治疗终结”。
后,A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A、B、C公司三方签订的《平安调解协议书》;2.C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A支付赔偿款136166.40元;3.判令B对超过保险部分向A支付赔偿款;4.本案诉讼费由B、C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三方签订的《平安调解协议书》;二、C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A赔偿人民币97971.44元;三、驳回A的其他诉讼请求。
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理由:
一、三方所签订的《平安调解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内容应当受法律保护。
二、A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平安调解协议书》明显依据不足。本案所涉赔偿调解书不存在可撤销事由,A签订《平安调解协议书》并承诺“履行该赔偿义务后,A及侵权人均不得再以A本次交通事故为由向平安保险公司以诉讼或其他方式索取赔款”,且在已收取全部赔偿款项后,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属于反悔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对一审判决平安财保江门支公司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平安财保江门支公司认为己履行《平安调解协议书》,己赔偿完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己确定的赔偿项目也不应撤销,最多变更。
四、《平安调解协议书》是在A出院五个月才签订的,而且当时签订时A也亲自签名确认,对于整体撤销《平安调解协议书》不妥当,即使撤销,也只应部分调整。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法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和陈述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平安调解协议书》是否应当撤销。
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及第二款“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有三种,包括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首先,《平安调解协议书》签订的目的是调整A、B、C公司之间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A受伤的赔偿责任,C公司上诉主张该协议为单务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平安调解协议书》作为双务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相对对等。本案中,A受伤导致的损失按照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应当为一审计算的120667.34元,而协议约定C公司支付的赔偿金额仅为21695.90元,赔偿金额过于悬殊。如果依照《平安调解协议书》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A为非因本人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致本人伤害的结果需自行承担约100000元损失,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显然其承担的责任并不合理,违反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最后,本案中,A接受伤情鉴定的日期为2020年11月13日,A受伤的事实发生于2020年4月10日,三方签订《平安调解协议书》日期为2020年9月8日,期间时隔近5个月,签订协议时A伤情应当较为稳定。鉴定中可见A右腿跛行,C公司在签约时应当也可见A右腿跛行,且根据C公司提交的签约时的拍照记录,亦可见A右足背伤痕。C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及赔偿的主体,其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情况及法律法规应当熟知和理解,在明显见到A右脚跛行及脚背明显伤痕的情况下,应当可以预见其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但其没有向A提示相关情况,亦未对A释明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方法,显然是C公司利用其优势和A没有经验,损害了A的利益。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平安调解协议书》存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属于可撤销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应该说,并不是所有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都会进入诉讼程序,大部分还是通过各方调解、和解等方式达成赔偿。一般情况下,这种赔偿属于各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但也不排除一部分赔偿协议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处于无效、可撤销等状态。
本文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人身损害受害人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情形。
烟火律师认为,调解、和解协议能否被申请撤销,关键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果协议是由其近亲属代签,受害人本人是否有授权、是否知道相关事宜、协议主体各方是否适格来判断。如果主体不适格,则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问题。
二是审查协议是否具有法定的可撤销事由。
协议生效后,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事由。这些法定事由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胁迫、欺诈等。本案认定可撤销的法定事由是显失公平,主要认定依据是C公司作为保险机构及赔偿的主体,根据A右脚跛行及脚背明显伤痕的情况下,应当可以预见其伤情有可能构成伤残,但其没有向A提示相关情况,亦未对A释明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方法,显然是C公司利用其优势和A没有经验,损害了A的利益,导致赔偿金额悬殊过大。
三是审查是否超过申请撤销的法定期限。
对于可撤销合同来说,当事人申请撤销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行使,超过这个期限的,则撤销权消灭。
本案的撤销权期限为一年,自A收到司法鉴定书鉴定其构成十级伤残时为起算点。
如果某个协议中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法定事由时,撤销权的期限应以一年为宜,不宜以三个月为届满期限。
四是审查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限届满即告消灭。同时,撤销权行使的最长期间是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不能向对方提出,不要因此耽误了权利的行使。
五是注意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强调一方的过错,而且这种过错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误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合同的主要条款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上。如果特定物、特定服务等无法进行价值量化时,一般也不适用重大误解。比如赌石、古玩市场寻宝等情形。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强调给付结果的失衡,主要体现在双务合同上。
烟火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典型的显失公平情形,结果相差10万余元,是保险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终被两级法院判决撤销协议。
对于普通人来说,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千万不能因错过期限导致维权无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