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远法院发布五宗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劳动报酬、劳动关系、工伤保险索赔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和新业态用工纠纷等方面,保护主体不仅为劳动者,也有企业,体现了清远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担当。
一、陈某洲诉长沙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何某诉某公安分局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不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减损
三、谢某贤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
四、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拒付工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郑某海诉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保障新业态下外卖骑手合法权益
陈某洲诉长沙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日,陈某洲入职长沙某公司,从事测量工作,工作地点在连州市自然资源局,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社会保险。陈某洲按规定在钉钉打卡考勤。2020年11月19日,陈某洲向公司提出辞职。同年11月21日,陈某洲离职。陈某洲离职后,向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长沙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费用、餐补及加班费。连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长沙某公司支付陈某洲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驳回陈某洲其他仲裁请求。陈某洲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连州法院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劳动者提供了“钉钉APP”打卡考勤记录,可以初步证明其上班、下班具体时间,用人单位未能提供任何考勤制度和记录,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连州法院判决长沙某公司向陈某洲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
(三)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何某诉某公安分局劳动争议案
——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不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减损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何某入职成为某公安分局的文职辅警。在训练中,何某因地面积水不慎滑倒导致右腿胫骨、膝盖半月板损伤。何某的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机构评定为劳动能力十级障碍。2020年2月29日,公安分局以何某身体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为由通知何某解除合同,同时停止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何某认为公安分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20年3月1日后的医疗费等。
(二)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一审认为,何某主张公安分局支付2020年3月1日至8月23日的工资及补缴该期间的五险一金。何某与公安分局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解除,公安分局无需再向何某支付2020年3月1日至8月23日期间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对于何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处公安分局向何某支付赔偿金、2020年1月14日前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协助何某办理医疗费用报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领取手续;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何某不服,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清远中院二审认为:公安分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何某此后的工伤医疗费用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赔,且该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了何某享有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何某由此产生的损失公安局分局应予赔偿。
(三)典型意义
在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情况下获得充分的医疗救治,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后续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谢某贤诉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用人单位根据其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7日,谢某贤入职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3年2月27日。公司的职业安全告知书中第11条写明“自觉遵守《员工手册》及其他各类规章制度”。2020年9月17日,谢某贤作为厨房负责人负责菜品菜单及厨房的管理。9月23日,公司调查认为谢某贤无法解释采购食材的去向,同时违规采购,且工作态度不端正被投诉却仍屡教不改,造成公司严重浪费,即日与谢某贤解除劳动关系。当日下午,谢某贤办理了离职手续后,认为公司非法辞退,并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69830.2元及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工资等43526.4元。2021年2月9日,清新劳动仲裁委作出驳回谢某贤所有仲裁请求的裁决。谢某贤收到裁决后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清新法院一审认为,谢某贤作为厨房负责人,清楚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无法解释工作中土猪肉的去向,也未能尽到负责人对厨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谢某贤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根据《员工手册》开除谢某贤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谢某贤不服上诉,清远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和工作情况制定合法的劳动规章制度,这不仅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保证生产经营的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规章制度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杨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
——拒付工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杨某向发包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清远某楼盘部分工程项目,双方约定由杨某雇人施工,发包商代发工人工资,随后杨某聘请了池某元、兰某波等多名工人施工。在工程完工后杨某和发包商因纠纷未能结算工程款,于2019年7月开始拖欠池某元、兰某波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元。杨某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逃匿至佛山等地,期间经劳动监察部门通告责令配合解决欠薪,公安机关多次传讯皆不到案。2020年1月19日,杨某被抓获归案。
(二)裁判结果
清城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追究刑事责任。
郑某海诉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依法保障新业态下外卖骑手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郑某海按照“饿了么”招聘骑手宣传单应聘,成为“饿了么”平台清远站全职外卖骑手。接受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的排班、考勤、着装等管理。该公司通过骑手专用APP向郑某海发放了4个月工资后开始拖欠工资,郑某海于2021年4月离职,5月经仲裁不予受理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等。该公司主张与郑某海无劳动关系,该公司将将配送业务外包给案外人好活公司,与郑某海无直接法律关系;且郑某海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本身是市场经营主体,不受任何单位安排、管理,不与任何人形成劳动、雇佣关系。
(二)裁判结果
清远中院审理认为: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是“饿了么”平台清城区代理商,郑某海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而该公司对郑某海进行派单、考勤、着装等管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与好活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郑某海在入职后应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要求注册了个体工商户,该公司不得因此免除用人单位责任。故判决支持了郑某海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请求。判决生效后,东莞某物流清远分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
(三)典型意义
在快递、外卖等新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用工单位与快递小哥、外卖人员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形式更为多样,外卖等人员与其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双方的约定认定。但如果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该劳动者,该劳动者亦受用工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