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资质要求;
1、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应当取得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级评定证书》。
2、从事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证书;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
3、承担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位检测的单位,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有下列相应的技术能力或业绩;
(1)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2)近五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五万平方米的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变位检测。
4、承担地基基础加固补强工程的检测单位,除应当具备前款规定的能力和业绩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获得建设部核发的甲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证书;
b.近三年内主持过不少于两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的地基基础加固补强工程设计并已通过验收。
5、承担既有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工作的检测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建设部核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机构的资格;
(2)近五年内主持过不少于三幢新建工业厂房的抗震性能普查与鉴定。
(3)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的可靠性评估报告及相应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6、从事危险房屋的监测与治理工作的技术力量较强并有相应管理经验的单位可申请开展危房监测与治理业务。
7、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的企业技术中心可以开展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服务活动(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测试服务)。
8、从事建筑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研究开发活动的实验室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合格后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1)建材中有害元素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
(2)建材中放射性物质超过国家标准限量的;
(3)建筑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
(4)建筑材料中有机挥发物含量超标或有异味影响人体健康的;
(5)建材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污染物的。
(6)根据需要委托其它质检站协助进行材料分析试验的;
7、凡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产品须经省以上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8、人员要求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应熟悉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的基本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