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则关于中山大学哲学系副研究员李某超被妻子爆料婚内出轨、与小三同居、约炮以及与多人有不正当关系的消息。
事件回顾
根据网传信息 ,自称李某超妻子的发布人称,两人从2015年开始恋爱,于2021年办理结婚证后,她继续在国外学习,原本计划今年9月她也回国发展。
但8月时李某超却表示妻子对他不再温柔,“看妻子如同看待妹妹”,女子表示本以为是两人沟通出现了问题,想回国给他道歉,然而回国后却发现李某超已和一女子在家中同居,同居时间超过半年,并且发现丈夫有一个专门的微信号用来和不同的异性聊天,内容露骨。
该女子透露丈夫系中山大学哲学系副研究员,出轨对象是同校一女博士后杨某,并且已将相关情况向学校进行举报。
她还公布了李某超和杨某的聊天记录、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并称李某超不仅与杨某有不正当关系,还与其他多名女性有暧昧或性关系。
9月28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官网师资队伍中可以查询到李某超及杨某的相关信息,下午两人信息均不显示任何内容 。
中山大学哲学系负责宣传科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学校知道这个事,内部怎么处理目前还不清楚”
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这一事件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 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李某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显然违反了对妻子的忠诚义务,构成了通奸行为。
通奸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是一种严重的道德败坏行为,会对婚姻造成重大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他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与他人通奸的” 。因此,李某超的妻子有权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赡养费等。
• 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如果李某超与杨某或其他女性领取了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就构成了重婚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李某超与杨某或其他女性只是偶尔发生性关系,没有形成夫妻关系,那么就不构成重婚罪,但仍然是一种道德败坏行为。
• 侵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致使夫妻一方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除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当给予生存下来的一方适当的抚慰金” 。
网友神评
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和评论,以下是一些被点赞多的神评论:
• “中山大学哲学系副研究员?哲学系?哲学?哲?学?这是在学什么哲学?是在教什么哲学?是在传播什么哲学?是在践行什么哲学?”
• “这位副研究员真是太有才了,不仅能够用一个微信号约炮多人,还能用另一个微信号写论文发表。他是怎么做到既能满足肉体需求又能满足精神需求的呢?他是怎么平衡家庭和事业的呢?他是怎么处理感情和道德的呢?他是怎么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和职业操守的呢?”
• “这位女博士后也不简单啊,明知对方有妻子还要跟他同居,还要跟他一起写论文发表。她是怎么看待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的呢?她是怎么看待自己的学术水平和贡献的呢?她是怎么看待自己的尊严和价值的呢?她是怎么看待自己的未来和幸福的呢?”
• “这位妻子真是太勇敢了,敢于揭露丈夫的出轨行为,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敢于面对社会舆论。她是怎么发现丈夫的秘密的呢?
结束语
这个事件让我感到非常震惊和失望。我认为李某超和杨某的行为是对婚姻、对学术、对社会的一种背叛和亵渎。
他们不仅伤害了李某超的妻子,也玷污了中山大学的声誉,也败坏了哲学界的风气。他们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制裁。
我也希望这个事件能够引起我们的深思和反省。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婚姻和家庭?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学术和职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社会和道德?
我们应该如何看待自己和他人?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爱情和欲望?这些都是哲学上的问题,也是生活上的问题。我们需要用理性和良知来回答这些问题,而不是用欺骗和放纵来逃避这些问题。
最后,我想说,这个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而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有很多人像李某超和杨某一样,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不顾他人的感受,不守婚姻的忠诚,不遵守学术的规范,不尊重社会的价值。
你对这个事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你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