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行政诉讼法2021年经典案例

核心提示:在行政诉讼法颁布30年之际,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评出了“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案例”。这些案例,推进了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发展历程。

“行政诉讼法走过30年”专题 这些经典案例要知道

3月31日,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发布会在京召开。记者 周頔/摄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 周頔 报道

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共同发起的“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案例”评选结果于今年3月底在京揭晓。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与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等行政纠纷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公务员招考行政录用决定纠纷案”“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诉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对此,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赵振华说:“行政诉讼法颁布的30年,也是我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不断进步、不断发展的30年。因为有了行政诉讼法,有了外部监督,有了司法监督,对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形成了倒逼机制,对法治政府建设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行政诉讼第一案”开创中国行政审判工作先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与泰国贤成两合公司等行政纠纷案”于1998年7月21日终审审结。这起案件曾引起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被法律界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该案发生的背景要追溯到1988年,由中外合资共同开发的贤成大厦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始兴建,中途却因该公司董事长吴贤成撤资而被迫停工。当地政府随后对其进行了清算,并联合其他公司完成了该项目建设。

1995年1月,出走境外的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诉讼。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组成清算组、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规定不符,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上述三个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原庭长赵大光指出,该案坚守了依法审判的原则,树立了司法审判的权威,鼓舞了行政审判工作队伍,对于确立行政行为正当程序的理念具有开创意义。

赵大光谈道,有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未经清算和申请即可注销企业登记的权力。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虽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称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已在该局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但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文件和该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报告,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亦未引用有关法律依据。因此,上诉人深圳市工商局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企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谈道,该案成为当时国内外中国法治的风向标,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了该案,折射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向世界证明了中国对法治的深入挖掘。这个案子具有极强的历史意义,不仅发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彰显了依法行政的理念,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了有限政府的观念,还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军认为,此案充分说明了在我们国家法治政府进程中法院不是配角,是绝对的主角,这个案件的判决进一步说明了制定一部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个案件里面带来很多判断都是不清晰的,都是需要通过判决明确的,这些问题都需要一部行政程序法加以解决。

“北科大学位证案”明确了高校可成为行政诉讼适格被告

田永1994年9月考取北京科技大学(简称北科大),取得了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底,在电磁学课程补考的过程中,他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田永上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于是被停止了考试。随后,他的行为被认定属于夹带作弊行为,学校对他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同年4月10日,学校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均未直接向田永本人宣布、送达,也未实际办理手续。田永继续在学校以该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他的学生证丢失时,学校还予以补办。每学年均继续收取田永的学宿费,并为他进行学籍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参加毕业实习设计等。田永被安排重修了电磁学,也取得了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等合格证书,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了优秀。

直到1998年6月,田永所在院系向北科大报送授予学士学位表时,北科大以田永已按退学处理,不具有北科大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也未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北科大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审法院均认定北科大的行为违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饶亚东指出,该案对于明确高校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具有意义。

他谈道,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高等学校对因违反校规、校纪的受教育者作出影响其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应当允许其申辩并在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否则视为违反法定程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湛中乐从被告资格,行政行为以及法律程序原则三个方面进行了点评。此外,他还谈到这个案件还有值得进一步商榷或者拓展的空间,保护原则在这个案件中没有更多的涉及,开除处分在法学意义上有很多原则需要和个案结合起来研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薛峰认为,这个案件的审理不仅历史性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同时也首次将正当程序原则明确为高校行使管理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对规范授权的组织管理活动具有里程碑性的作用和现实意义。

东南大学副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佑勇认为,田永案件在实践中一直持续不断地发挥着参照指导的作用,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发挥了巨大的贡献,已经成为学者专家研究许多行政法问题绕不开的经典之作,极大丰富了我们行政法研究的内容。

“乙肝就业歧视案”唤起社会对少数群体权利的尊重

2003年6月,25岁的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但在复试环节被告以原告患有乙肝为由,不予录取。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文斌指出,该案是我国首例涉“乙肝歧视”行政案件,唤起了社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正当权利的重视。

他谈道,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芜湖市人事局以原告张先著体检不合格为由而不准予其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法院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但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不准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证据。因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建顺认为,此案得到很高的评价,但在受案范围、诉讼程序上还需加以探讨,如何确保权力救济时效性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我们应该在事前程序、事前标准、事前监督检查上来完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方世荣指出,此案涉及的公务人员“任免”权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它的更深远意义在于乙肝歧视不单是一个平等权的问题,某种意义上是一个政治权力问题,而且此案的判决书内容也引起了我们对于行政诉讼“程序空转”问题的思考。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必丰认为,“张先著案件的理论意义在于,哪一些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或者人事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对待专家意见,在这两个方面引发了思考。对于行政诉讼涉案范围的不断突破或者拓宽,也推动了我们体检标准的修订和完善。”

“检察院诉政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成为检察院依法履职的典范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丁旗镇人民政府将位于贵州省镇宁县与六枝特区交界处的原龙岩飞机制造厂用地——后山地块约5亩场地作为丁旗镇生活垃圾临时堆放场,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也组织将该村生活垃圾集中倾倒至垃圾堆放场附近。

2015年11月,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向丁旗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丁旗镇政府在一个月内将倾倒的垃圾清理完毕,并恢复地块原状,责令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垃圾倾倒。因丁旗镇政府未按期进行回复,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未依照法律规定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其辖区内的龙滩村村委会停止在该地块倾倒垃圾;判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将该地块的垃圾清除,恢复该地块原状。2016年2月,丁旗镇政府向龙滩村村委会发出通知,禁止该村倾倒垃圾,并组织人员、车辆将临时堆放场的垃圾清运完毕。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丁旗镇政府选址垃圾堆放场的行政行为违法;限丁旗镇政府按照专家意见及建议继续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该区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原院长刘明谈道,本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施行后,首例由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案件。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他谈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积极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公益诉讼人的诉讼目的部分得以实现,人民法院在公益诉讼人未明确申请撤回该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该案对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授权决定的框架下依法稳妥有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示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艺认为,该案在理论和实践上均有很多创新,在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审理方式等方面均有突破,但案件也留有遗憾,下一步应该思考如何加强司法与行政治理的耦合,以及如何增强国家治理体系中各种治理手段的协同效益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胡卫列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和诉讼怎么有效地衔接,具体的诉讼制度怎么来实现有效的运转,包括证据的审判规则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石佑启认为,“该案有一个关键点是合同自治权和公权力监管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另一个是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也同样值得注意,需要我们通过理论研究的跟进和规则的细化,推进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展开。” 原标题:“个案推动法治”——行政诉讼经典案例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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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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