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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在实际相处过程中
邻里之间难免会因为某些原因
产生摩擦和矛盾
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解决呢?
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
张老伯和裴女士是隔壁邻居,两家共用一条宽为1.25米的过道。裴女士在装修过程中,将自家安全防卫门由原设计向内开启改为向外开启。经测量,当裴女士安全防卫门开启至90度时,过道宽度仅剩0.25厘米。张老伯认为,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严重妨碍其正常通行,且遇过往行人时,若裴女士房门开启将导致房门与行人相撞,存有严重安全隐患,遂诉至法院,要求裴女士将其入户门恢复为向内开启。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老伯作为相邻房屋的业主,出行势必要经过裴女士门前的公共通道,裴女士自行更改入户门为外开式,妨碍张老伯出行便利和安全。同时入户门向外开启时占用了楼道的公共面积,且开启状态下妨碍他人正常通行及安全疏散,还易发生入户门与通行人相撞的危险,具有安全隐患。最终,法院对张老伯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裴女士将房屋入户门开启方向恢复为向内开启。
法官有话说
居民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活方便。私自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向妨碍邻里通行,超出了相邻权利人的必要容忍义务范围。业主的权利并非毫无边界,如果不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行使权利,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二
朱某购买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楼住宅一套,入住后发现室内有不明噪音,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经联系物业,得知噪音源为地下换热站。进行降噪施工后,朱某认为噪音仍超标,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朱某申请对房屋进行噪音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地下室书房夜间噪声及换热站东侧厂界处夜间等效声级均超过国家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室书房夜间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结构转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中1类区域夜间B类房间限值(限值:35dB);换热站东侧厂界处夜间等效声级超过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1类区域限值(限值:45dB)。涉案换热站存在噪声排放超标问题,对朱某造成了噪声污染。故判决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将涉案房屋地下室书房内因换热站产生的夜间噪声降至35dB以下,将位于房屋旁换热站东侧厂界处夜间噪声排放值降至45dB以下,赔偿朱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法官有话说
公民享有生活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权利。噪声会影响相邻居民的日常生活,可能构成相邻污染妨害。社会公众在生活和生产经营中要避免或减少对周围声环境的妨害,切实有效维护公民的“安宁权”。
案例三
李某与古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某日,古某发现自家厨房下水道堵塞,但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只是用透明胶带简单缠裹处理。三日后,李某发现自家厨房屋顶被淹、石膏板吊顶被水浸透。物业经检查认为漏水原因是古某厨房未做好预防措施,导致下水道堵塞,污水从厨房下水管透明胶缠绕部位泄漏。
双方反复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双方是邻里关系,法官耐心疏导,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古某对涉案房屋厨房地面及墙围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做防水施工,并赔偿李某相关维修损失2000元。
法官有话说
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遇到漏水时,要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也可联系居委会、物业等进行协调;同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民应在法律和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行使权利,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通行相邻权、噪音相邻权、排水相邻权应当予以保障。处理相邻关系时,公民要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共同营造文明、友善的关系,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