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处理一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权利人认为其合法所有的财产遭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的案件。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今天聊的财产损害赔偿是指财产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以侵权责任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财产损害赔偿必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
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
2、财产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所遭受的不利影响。
损害,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具有可补救性和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权利人的财产损害事实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存在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从上述构成要件来看,除一些特殊侵权行为(如生产者的产品责任、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等)外,一般侵权的被侵权人需要从上述四个方面进行举证证明,缺少一个要件则主张不能成立。
发生财产损害事实后,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损害赔偿数额首选协商一致,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一般会要求原告方举证证明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比如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鉴定或者评估等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