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小刘报名参加了某驾校的驾驶培训,双方签订《汽车驾驶培训合同》,约定某驾校为小刘提供准驾代号为C1的手动挡车型培训,当天小刘支付培训费用2855元。
小刘随即按照驾校的安排进行学习训练,并于2018年9月27日通过科目一的考试。之后小刘因为生活、学习等个人原因,仅参加几次科目二的练习后,就未到驾校去培训,也未参加过其他科目的学习和考试。2021年国庆节过后,小刘到驾校要求退还未参加培训的费用,驾校明确表示,科目一合格后至科目三合格的约定培训期(含考试合格)不得超过3年,小刘从科目一考试合格之后已经超过三年,培训期已经结束,学员因个人原因致使培训期过期,理应对此承担全部后果,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小刘则认为,自己未参加培训,驾校即未付出相应的成本,自己愿意承担违约责任,但驾校应当在扣除违约金之后,按照未参加培训课时的比例退还培训费。双方数次沟通无果后,小刘一纸诉状,将驾校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自己未使用的培训费。
栖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刘和驾校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培训期自科目一合格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小刘科目一合格至要求退款之日,已经超过三年,培训服务应当终止,但并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的效力,小刘已经支付合同对价,却并未享受全部的合同服务,其要求驾校退还未使用培训费用的请求权并未归于消灭。故驾校不应以培训期已届满为由拒绝退还培训费。
合同履行期间,小刘因个人原因,未及时参加培训、预约考试,致使培训期届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参照合同约定,扣除小刘应支付的违约金外,酌定驾校按照培训费40%的标准向小刘退还培训费用。
【法官说法】
栖霞区法院审管办副主任王玫认为,在培训合同中,培训机构为了保证培训的时效性和连续性,经常会有关于培训时间、有效期的约定。以驾驶培训合同为例,驾驶证考试的有效时间为三年,即科目一合格后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科目考试,否则需要重新报名考试。超过该有效期学员不能继续参加考试,培训服务应当中止,但并不意味着学员的培训费用一律不应予以退还。即使驾校在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该有效期不予退费”,该约定也属于减轻或者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应当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驾校在制订培训合同时,应当公平合理的设定退费条款,学员在接受培训服务时也要注意保留证据,遇有纠纷,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胡春晓 田文婷 曾淑芳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