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亮点 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实施的前提在于正确理解。
“2021年1月1日,万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要施行了,要运用这一‘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来指导生活,发挥‘权利的保护神’作用,还得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及法条背后的逻辑。”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充满激情地说。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人富了,车多了,车快了,交通事故成为日常生活中高发、频发的事件。民法典新增交通事故赔偿顺序,以“法典”的形式统一规范法官的司法裁判权,以期实现“同案同判”,更好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南新建说,相对于侵权责任法,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条文,是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顺序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次民法典将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吸纳进来上升为法律,在立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从而为司法机关严格司法提供了准绳。
众所周知,机动车所有人每年都必须对自己的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还可以选择投保相应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包括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无责任中的任何一种责任,受害人同时请求保险公司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承担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赔偿顺序是:
一、机动车强制保险优先,即交强险优先。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保费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标准。也就是说,买车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扣车,并处以投保最低额保费二倍的罚款。
发生交通事故后,凡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第一顺位保险责任,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性保险,在强制性保险理赔的部分,具有最优先的效力。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没有投保交强险,则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保险赔。
此处的商业保险指的是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自从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其保险责任为第二顺位,对交强险限额范围赔偿不足的部分,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和侵权人所承担责任划分的比例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部分,或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商业保险赔偿仍然不足的部分,包括约定的保险赔偿范围无法涵盖的损失部分,也包括根本没有投保商业险的部分。凡是商业保险不能理赔的部分,就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予以赔偿,按照相关的责任形式及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民法典施行后,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侵权需要赔偿时,按照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专门规定,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仍有不足,才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记者 成全勃)
来源:陕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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