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壹家媒
素材:信用卡逾期用户
关键词:信用卡、违约金、超利贷
近日,我们接到了众多信用卡逾期用户的反馈表示,他们想还信用卡,但是看到信用卡高额的违约金以及服务费超过了我们需还的本金几倍,我们只能望而却步了,其实在很多时候,包括大部分信用卡用户都不是真正的想逾期的,而是由于我们有时候的经历能力确实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我们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和银行去沟通协商,但是,我们发现银行信用卡中心欺负我们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拒绝和我们协商的情况下,还不断的通过违约、手续费等项目累积我们的债务额度,最终导致我们就算能力还银行本金的时候,却无法承担银行信用卡中心高额的违约金和手续费用,因为加起来的综合度是我们所借的钱综合利率的好几倍,我们确实实在还不起了。
当接到这些反馈的时候,我们也觉得非常的郁闷,因为银行信用卡中心作为一个国家授权的金融机构怎么可以通过“违约金”这种变态的方式累积我们在他们银行的债务呢,况且说,银行的信用卡我们也用了很长时间了,也没有逾期的这种情况发生,而且每一次我们都是遵守银行信用卡的条款进行使用而且履行义务的,看到的那些高额的违约金就吓到浑身发冷。
信用卡逾期用户和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商却遭到拒绝,其中原因是要求信用卡用户偿还包括高额违约金在内的所有款项,可是,信用卡逾期用户好不容易把欠的本金筹集好,哪里还有能力去筹高额的违约金呢?如果信用卡逾期用户有钱的还,那么也不会导致信用卡逾期了,更不会让银行抓到机会去罚我们了。
而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在的银行信用卡中心很多都不和信用卡用户进行协商,导致信用卡用户的欠款越来越高,甚至高出了所欠本金的好几倍,可是在面临信用卡用户协商的问题却还是难以协商,结果,信用卡逾期用户在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而这些投诉主要的诉求竟然是信用卡逾期用户和银行协商分期还款,并不是因为高额违约金导致的信用卡用户恶意投诉。
当然,信用卡逾期用户只能通过投诉后才能进行协商的问题在目前金融市场上并不少见,而且有的银行信用卡中心接到相关部门电话的时候却把自己所造成的责任全部推卸给信用卡逾期用户身上,甚至还直接诽谤信用卡逾期用户是恶意投诉。
其实,如果银行信用卡中心和信用卡逾期用户或其委外的第三方协商机构坐下来好好协商的话,信用卡逾期用户还至于投诉他们吗?可笑的是,在一些没有主体的自媒体平台上我们看到银行拒绝与有意愿还款的信用卡逾期用户协商却被他们恶意说成“恶意逃废债”,但是他们在这些文章中也没有发布文章中内容辅助的依据,甚至连最基本的法律条款支撑都找不到,这些文章我们最终发现是一些催收公司编辑发布的。
再者说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70条有着明确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及其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发卡银行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根据这条规定,有特殊情况或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信用卡用户是可以进行协商的,而且在这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欠款的时间长短,只是规定的协商分期是不得超过5年,并非像银行信用卡中心或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所说的不能协商。
主要的是,信用卡逾期用户在逾期后除信用卡用户以及第三紧急联系人以外的人员接到银行信用卡中心或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的电话均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但是实际情况确实,信用卡中心以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仅仅骚扰与债务无关人员,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其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利用暴力、胁迫、恐吓、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成为常态,甚至动不动都恶意诽谤信用卡用户以及其亲属好友是“老赖”,严重的违反了该规定。
知名媒体人徐亮表示:银行信用卡中心和信用卡逾期用户的这场“博弈”难道仅仅是信用卡逾期用户的错吗?我看不见的吧,如果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账单明确、违约金处罚原因、时间、比例都明确的话,恐怕就算信用卡逾期用户投诉,银行信用卡中心也不会怕了吧。
而现在,我们到的信用卡账单很不明确,其服务费+利率+违约金严重的超过国家规定的36%红线,甚至有的时候还超过好几倍,这样的行为在原则上来说就是“违约行为”,因为这些在信用卡用户办理信用卡的时候都没有和信用卡用户明确的将清楚,甚至很多信用卡用户办理的信用卡是通过各地线下业务员或一些代办信用卡公司办理的。
而这些通过代办信用卡中心办理的用户,恰恰很多都是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差的用户才选择代办信用卡中心办理信用卡,但是值得大家注意的是,这些人的消费能力明明银行是可以查询的,而且他们的经济能力我们也相信银行是可以查询的,但是明明没有能力却通过了,而且长期以来还导致了很长的逾期。
这样的行为明明是银行信用卡中心审核不严造成的,但是最后的责任为什么还要信用卡逾期用户来承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