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在工作期间受伤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
能否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接下来请看巨野法院谢集法庭高圣军法官审理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张某系合伙关系,案外人王某系其雇员,从事装卸废旧木材工作。被告孙某系案发工地施工负责人,承包案发工地施工工程。2023年4月,原、被告就废旧木材买卖事宜协商一致,2023年4月6日,原告李某、案外人王某、祝某、魏某同去案发工地装载废旧木材,案外人王某被施工现场高空落下的胶合板砸伤。后案外人王某以劳务关系纠纷向法院起诉二原告,法院判决由二原告对案外人王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告履行赔偿义务后,向被告孙某追偿,请求支付原告垫付的各项赔偿费用21900.22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张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补偿提供劳务一方后,有权依法向第三人即本案被告孙某追偿。事故发生期间既属于提供劳务期间,亦属于两原告与被告孙某买卖合同履行期间,二原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在明知劳务作业场地正在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仍要求继续进行劳务作业,并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孙某作为出卖人、事故施工场地管理者,应对其案发事故场地依法负有安全保障、安全监管责任,在高层建筑施工中,防止高空坠物应为其职责所囿,但在案外人王某劳务作业期间却为高空坠物砸伤,说明事故施工场地存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形,作为场地管理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分析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小,法院酌定由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张某10950.11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实质上是产生了两种赔偿请求权。一种是基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种是基于劳务关系而产生的接受劳务方补偿请求权,此时接受劳务方与第三人之间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这两种请求权只能择一进行主张,不能要求获得双重赔偿。接受劳务方在履行自己的补偿责任后,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具有过错的第三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