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重作、更换: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权利人依法请求侵权人修理、重作、更换的权利。
管辖:修理、重作、更换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动产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一种物的保护方法,是一种责任方式。当物受到毁损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修理、重作或者更换。一般的不动产受到毁损时,多可以适用修理的责任方式。动产受到毁损的,能修理的则可以适用修理的方法,如果不能修理的,可以重作或者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第六款:修理、重作、更换。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