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6日电 (记者 于立霄)艺人吴亦凡被指“夜店选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3名微博用户对吴亦凡构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3人共计赔偿16.5万元(人民币,下同)。
吴亦凡起诉称,2018年11月,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分别在其注册和使用的微博账号“泰岭二月”“Blade-Bin”“华尔街单身会”上发布渉及诽谤吴亦凡“公开选妃”“夜选妃子”等不实内容,给吴亦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吴亦凡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3名微博用户已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吴亦凡 资料图 中新网记者 翟璐 摄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亦凡作为知名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广泛的文娱影响力,应属公众人物范畴。作为娱乐明星,吴亦凡有义务回应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并对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持开放、包容之态度,这是其作为公众人物对自身人格权进行的必要限缩。但是,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公众人物的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法院审理后还认为,被告发布的“公开选妃”等表述内容,涉及当事者的公共道德评价及公众人物形象,考虑吴亦凡的公众人物身份,该事实陈述指向内容势必导致社会公众对其行为操守和道德品质的严重负面评价,超出吴亦凡作为公众人物应当克制、容忍的限度。被告发布的涉案内容缺乏证据支持,构成事实层面的诽谤,且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意,构成对吴亦凡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由此依法判决被告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其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10日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吴亦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成本共计16.5万元。海淀区法院表示,目前被告尚未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