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维权案例,又是一年“3·15” 来看看身边的典型维权案例评析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获悉,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多起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把合同当儿戏 承诺的“诚意金”不返还

消费者王女士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称其在石狮振兴路一美容店消费时遭遇“充值容易退费难”的情况,商家承诺退还的“诚意金”,并没有兑现。据消费者王女士介绍,该美容美体养生会所在17周年庆之际,推出一款价值7980元的美容套餐,内含美容护理36次,并承诺消费者只要暂付3980的年卡诚意金,一年内在美容店做完36次美容护理后,商家将在三个工作日把诚意金全额返还给消费者。现消费者交了钱,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里,做完了36次护理,商家却拒绝兑现承诺,无奈之下,拨打12315投诉。

接到投诉后,石狮市凤里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随即通过电话和现场走访进行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确实按照商家活动的要求完成付费和做美容,符合商家当时活动承诺的情况,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全部诚意金3980元。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家应该信守承诺,做到诚信经营。同时,消费者在商家推出所谓的“消费免费套餐”或其他让利活动给消费者时,一定要多个心眼,要让商家的让利条件形成文字,并写入签约合同,保存好交易凭证,以便出现争议和纠纷时得以维权。

广告内容不符实际

消费者要求退还购票费用

消费者白女士投诉石狮某海洋世界在广告中宣传女性游客将约定广告内容转发朋友圈两天,可赠送一张夜场门票,到店后被告知转发朋友圈两天的两条信息需间隔12个小时以上,但广告内容上未提到,故投诉,要求退还所购买的门票费用100元,望调解。

接到投诉后,永宁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商家同意给予退款,执法人员同时提醒商家在广告宣传上要明确各项规定,要将网上广告内容与实际经营场所的广告内容保持一致。

案例评析:本例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本案例中,商家网上广告内容与实际经营场所的广告内容不一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经调解后,商家同意给予退款,双方达成和解,该案调解成功。

孩子高额消费

家长要求退款

“儿子未经我们的同意,私自购买了250元的奥特曼卡片,能要求商家退款吗?”日前,家住石狮锦尚的市民吴女士致电12315投诉,称她9岁的儿子找同学借钱100元,在学校附近的小卖部向商家预订了一套价值250元的奥特曼卡片。商家明知孩子是未成年人,却没有加以阻止,其行为是不合理的。再加上儿子至今还没拿到卡片,吴女士遂找到商家要求退款。

接到该投诉后,锦尚镇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商家给予退还100元费用。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12315提醒,经营者应履行对未成年人法律责任,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要谨慎辨别消费者是否具有消费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综合判断买家年龄和智力是否与购买能力相适应;切勿在家长未确认或是监护人未在场陪同的情况下,向未成年人出售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适应的商品,拒绝无监护人陪同的未成年人大额消费,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与此同时,家长也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监管责任。加强对子女教育,帮助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向子女灌输正确的消费观念,履行第一责任人义务。(记者 林本鸣)

来源:石狮日报

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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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早晚都要处理自己的生活经验,需要说点实话,遇到跟经验相通的东西,那种震动自然就会替你分辨好坏是非。很久以后才明白,人需要、也只能活在自己的历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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