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评估作价进行不同经济行为的情况,主要涉及内部决策及审批程序、资产评估定价程序、进场交易或其他方式实施经济行为、相关经济行为的登记备案等基本程序。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证确认的程序进行;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性审批,已取消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审批制度,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综上,国有资产评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聘请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3)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4)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5)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2、资产清查
资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
3、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委托单位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核准或备案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涉及资产评估事项的应根据相应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按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